200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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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法学家在首次“伤熊事件”犯何罪专题学
术研讨会上建议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本报记者 罗旭辉

  ■本报北京3月22日电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已被拘留的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其个人命运,也关乎国家法制建设。

  目前,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其中,前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

  到底该如何认识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最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10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100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顾问高铭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作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均对刘海洋伤熊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明确发表看法。

  三位重量级法学家的意见非常一致: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位法学家指出: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位法学家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对此,法学界持刘海洋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的专家反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三位专家的表示“这一观点站不住脚”。作为中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暄教授明确说:“动物园里连动物都不是财物,那还有什么是财物?动物园的‘死’财物是设备、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笔财富就是动物。”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上海社科院法学科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肖中华等专家和许多博士生也都纷纷发言。其观点绝大多数与上述三位法学家的观点一致。

  刘海洋伤熊事件曝光至今,社会上特别是新闻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正在发生变化,由开始的一片斥责声转为一片同情声,认为“刘海洋是名校大学生,是高端人才,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于心不忍”。

  对此,赵秉志教授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问题上,刘海洋的行为不能因为他是大学生而姑息,更不能因为他是名校大学生而姑息。但考虑诸多因素,量刑时不妨仔细斟酌。”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也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惟一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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