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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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坐囚笼与无罪推定并不矛盾

邹云翔

  4月15日中国青年报登载魏文彪文章《废除“囚笼席”彰显无罪推定》,理由是:“坐在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无罪也可能真是罪犯”,“没有囚笼席更能让被告人解除心理压力”,“废弃囚笼式被告席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都有非常直接的益处”。

  笔者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公诉实务的检察人员,不能苟同该文观点。

  无罪推定的本质含义是非经法院判决,不能认定为有罪,但并不妨碍诉讼中依法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并不等同于有罪推定,其根本的作用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相关当事人妨碍诉讼。我也承认“坐在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无罪也可能真是罪犯”,也就是说有错用强制措施的可能,但对于这种可能的救济办法,并不是将囚笼席一拆了之。法律也规定了特定的救济方法,如国家赔偿等。

  所谓囚笼,并不是关鸟兽的笼子,而是四周围着的栅栏,里面往往有凳子,且多作为打开械具后的保证安全的替代措施,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还没有听说哪个国家完全废除囚笼席的,所以说,把废除囚笼和现代法治观念联系起来,我认为很勉强。

  对于法庭安全我们不能等闲视之。曾有报道,公安人员在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时遭袭。国外关于犯罪嫌疑人开庭时行凶,劫持疑犯,以及疑犯在庭审中逃跑、自杀也并不鲜见。笔者是个公诉人,经常接触一些江洋大盗,而一些法庭设施简陋,人手紧张,每每开庭,我们都很留意其庭上举动,恐出意外。庭审中,我们经常向被告人出示刀啊棒啊等凶器让其辨认。庭审中疑犯不戴械具,如果此时没有限制其自由的囚笼席,诉讼安全何以保证?不客气地说:我出庭的案件,如果人身危险性很大的疑犯不在囚笼席里,我将就法庭安全问题向合议庭提出建议。对不起,此时请不要给我戴个有罪推定的帽子,我所考虑的只是法庭安全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治现代化并不是要废除一切已有的东西,关键还是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否则一提无罪推定就将手铐废了、囚席废了甚至各种各样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东西都废了,我想这就不是无罪推定而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以抽象的权利来否定具体的程序,从而也就使法律无从真正实施。程序是权利实现的保障,没有了法庭的安全,正义也就无从实现。从这点上讲,被告人该坐在栅栏里还应坐在栅栏里,这仅仅是程序上的需要,并不是实体上认定其有罪。

 

废除“囚笼席”彰显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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