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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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监狱的“夫妻同居”

成彪

  人民网消息,在南京监狱,坐牢了还可以“夫妻同居”。据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监所科一位检察官介绍,现在南京监狱犯人管理等级分 A、 B、 AB、 C四个等级,凡管理等级为 A级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犯人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其家属可持结婚证及当地派出所证明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时间从晚7时至次日早晨7时。

  用尊重犯人人权及用亲情、家庭温情感化犯人的方法,帮助犯人走上正途,会收到较好的效果。所以,国内一般监狱都设立“特优会见室”,创造犯人跟家人相见的机会,帮助监教人员对犯人实施教育改造。但南京监狱让 A级犯人享受夫妻同居权,让我们惊讶之余,也替他们捏一把汗:这个规定平等吗?合法吗?

  南京监狱把夫妻同居权赋予管理等级为 A级的犯人,可以一举两得:一可帮助该犯本身加快改造;二可影响其他级别的罪犯———要想进“特优会见室”,先拿出表现争取到 A级上来。给予特殊“待遇”是个教育、促进的好办法,但同是失去自由的犯人,夫妻同居权随之也都丧失,现在监狱又法外开恩,给 A级犯人这样的权利,难道夫妻同居权能作为奖励的东西而存在,而不必人人平等吗?按照权利法定的原则,犯人入监后,失去的权利都被法律明明白白地列出,谁也没有权力弹性地收放,即便是为了利于改造也不行,否则就是悖离法律。

  由南京监狱给 A级犯人夫妻同居权,让我们想起去年争得沸沸扬扬的囚犯生育权问题。一对合法夫妻,丈夫被判为死刑,妻子要求法院用人工采精的方式,让她生个孩子,然而法院却没有准同。其中的原因除了法无所定,前无先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权利不能援例给女囚,否则公众无法接受。现在南京监狱给了部分犯人夫妻同居权,这下子犯人的生育权从监笼里逃了出来,一部分男犯可以让妻子怀孕,部分女犯可以在狱中受孕育子。但另一部分犯人却仍然无法享受这部分权利。不仅同居权没有得到平等地享受,随之而来的生育权也无法平等地享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基本准则该如何体现?

  监狱,毕竟是一个惩罚、改造犯人的地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犯人以人性化的关怀是有必要的,但如果无法度地放开这个权那个权,让监狱成为人们怕不起来的地方,那法的强制性、规范性就没法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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