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7月3日《中国青年报》“冰点”版的报道《律师刑辩的困惑》,笔者不由得倒吸了一口凉气。因为,吸引每一个有志青年加入到法学院的行列、并将法律作为毕生的职业和理想的第一源动力,正是辩护律师在刑事法庭上慷慨激昂的气度与风范。笔者结识的一些检察机关的朋友也一直认为,只有在国家与犯罪直接对抗的刑事诉讼中,学习法律的人才会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但是,中国的刑事律师诉讼地位不高、劳动回报低廉、执业风险大、律师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却是不争的事实。在制度和现实的双重挤压下,刑事辩护律师产生了种种困惑。
虽然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从“职权主义”走向“当事人主义”,法庭辩论也将由“纠问式”渐进为“抗辩式”,但是,现状却实实在在地表明,写在法条当中的律师与检察官(即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仍然距离我们很遥远。
根据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角结构”理论,几乎所有的法治国家都将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设计成两种职能对立但地位完全相等的诉讼角色。作为控辩双方,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无论从着装、座位、法庭义务还是从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都保持完全平等和对等的格局。
但是,中国的律师远没有西方国家的同行那么幸运,他们的权利常常被大打折扣。如:对于所有的被告人,检察官都有权在宣读起诉书后直接进行讯问,而辩护律师则只能在审判长许可后才能发问。又如:在适用简单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法官经常准许检察官不出庭,并代其行使公诉职能,而辩护律师必须到庭,否则其辩护意见不会被法官采纳。
在修改后的《刑法》实施的5年里,全国范围内就有数十名律师因犯“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和“毁灭证据罪”被判刑。甚至还有检察官庭上刚和律师辩论,一休庭马上就将其逮捕的戏剧性场面发生。理由据称是“当庭发现辩护人有串通被告人作伪证的嫌疑”。这种典型的程序违法行为都能堂而皇之地见诸报端,律师的平等地位从何谈起?
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某些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现象仍很普遍。
《律师刑辩的困惑》的主人公王海云讲述了一次由市人大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要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及一审法院院长等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纪要上说:此案如果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没法向××市人民交待”,并要求:“请检察院、公安局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汇报,既汇报案情,又汇报二审法院的意见”,“汇报后必要时向省政法委协调,市委态度比较坚决,公检法三家要密切配合,此案如再定不了(不判死刑)将直接影响中院形象……”
在此,“没法向××市人民交待”、“影响中院形象”居然作为判案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职业信条反而成了陪衬。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生命,非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得予以剥夺。”
笔者希望,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辩护律师的困惑能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