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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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郴州赌球事件“彩民”不违法

采飞

  周平在7月19日“青年话题”版中撰文《郴州赌球事件“彩民”不应免责》,反驳童大焕《政府失误中的公民免责》一文,认为对此事件,公民应当知道郴州政府的博彩活动是非法行为,是明知故犯,因此应承担责任。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

  如周文所言,笔者也认为,在郴州赌球事件中,“彩民”该不该免责,确实应当判断他们是否事先知道政府的行为是错误行为或违法行为。但对此进行判断时切忌主观臆断,必须要全面考查“彩民”的主观问题。

  赌博活动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郴州赌球事件中,公民根本就没有故意参加赌博的主观倾向。周文认为,“国内公开合法的博彩活动只有体彩和福彩两种彩票”,因此公民“不可能不知道郴州的博彩活动是非法行为”,所以“彩民”的行为是明知故犯。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体彩、福彩均是由各省的体彩中心在操作,此外,还有一些彩票抽奖活动都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操作。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何以知道只有国家可能通过博彩方式筹资,而地方政府禁止进入该领域?怎么会“不可能不知道”?而且客观上,对政府的行为,何时轮到让老百姓审查其合法性?老百姓又如何能够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讲,老百姓根本无法明悉郴州政府部门的博彩行为是违法行为,他们参与“博彩”的行为充其量只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而构成的过失行为。而过失并不符合赌博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即然郴州“彩民”的行为并不符合赌博罪或赌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然就不存在违法。对于公民没有违法的行为,让他们承担违法的责任,似乎并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郴州赌球事件“彩民”不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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