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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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法官争议写进判决

曾火伦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民事案件做出判决时,尝试表述合议庭的“内部消息”,将合议庭成员评议后的不同意见也一并写入判决书,使法院判决结论的产生过程明明白白。这在上海尚属首次。

  进入审判程序的民事案件,在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等一系列审判环节之后,原被告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效力如何,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多大程度的支持等一系列事关审判结果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由合议庭成员集体评议之后才能得出最终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讲,合议庭评议无论对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还是案件的审判质量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然而,恰恰是这个最为重要的审判环节,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历来是不为当事人所知的。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当事人不能参与,评议的最终结论历来也只写明多数人的意见,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尽管当事人和审判者都清楚地知道分歧是不可避免的。

  如此缺乏透明度的评议过程常常被当事人,尤其是输掉官司的当事人怀疑为暗箱操作,进而怀疑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形象,更有可能对法律权威性的树立产生消极影响。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说:“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把评议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一个最大的进步之处就在于,它撕掉了过去笼罩在合议庭评议上的神秘面纱,让法院审判结论的产生过程明明白白地走到了台前,让当事人能够近距离地审视自己在案件审判中的得失和原因,从而对判决结果更为信服。

  这无论是对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减少案件的上诉率,树立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还是对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而言,都是一个值得称赞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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