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报道,据深圳公安部门透露,路面“两抢”案件,95%与摩托车有关。同时,摩托车也是交通管理的难点之一。针对这一情况,市公安局正在酝酿彻底取缔摩托车上路的方案。这一方案报审批准后,将很快实行。
路面“两抢”案件,95%与摩托车有关,那么“取缔”了摩托车,“两抢”案件的发生率就能降低到5%?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在取缔枪支后,我国90%的杀人案件都是以刀具为凶器,因此,应该建议也取缔刀具;交通车祸90%以上与汽车有关,应该建议也取缔汽车?
地方政府和某一职能部门的权限究竟有多大?什么是地方法规和“红头文件”可以涉及的,什么是它们禁止涉及的,这个界限一直很模糊。所以,红头文件和地方法规将权限无限扩大,甚至以种种名义干涉个人的合法权利。打击“两抢”案件,除了取缔摩托车外,就没有别的办法?
纳税人花钱“雇佣”警察就是为了给自己提供服务,创造更良好的生活环境。认定摩托车是“两抢”案件的元凶,就一个通告取缔民众最基本的代步工具,因为0.1%的摩托车被犯罪分子当作作案工具,就要以99.9%的民众利益为牺牲代价,这种做法有推卸自身职责的嫌疑。不是想办法加大破案率而是希望以“一刀切”的办法一劳永逸。试问,没有了摩托车,犯罪分子就“转行”不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