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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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宪法监督 走宪政法治之路

廖加龙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宪法又不是“国家”这一组织的伴生品,宪法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确保国民权利的产物和“尚方宝剑”。宪法的原始及根本功能就是限制政府权力,赋予并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根本上应当是政府的“紧箍咒”,是公民的“护身符”。从这个角度讲,宪法相对于其他法律对于公民的重要性不是更小,宪法对于公民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比其他法律更为重要得多。宪法最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宪治国是首先应当倡导和不容回避的问题。因为,法治的核心是宪治。

  那么,什么是宪治呢?新中国成立至今,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总结了新中国人民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过程中的伟大经验,先后又经过了三次适时的修改,可以说,现行宪法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现在,我国宪治的关键就是积极宣传,贯彻实施,加强监督,积极、适时地推动和建设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大多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这种监督制度的模式多种多样,例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监督;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的监督;专门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的监督;总统监督;议会、政府和法院共同监督,等等。由于我国宪法监督缺乏专门性、可操作性,迄今为止,真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一次都没有实施过,然而又并非是不曾发生过依照宪法应当得到纠正和追究的行为。违法、违宪行为得不到纠正和追究,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首要的就是“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究竟应当建立何种类型的宪法监督制度呢?宪法监督的制度设计如何与现行政治制度实现对接呢?有人提出,在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下,为了使监督专门化,增强宪法监督的有效性,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宪法监督委员会,专司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生产,其组成人员由具有较高资历的法律官员和杰出的政治、法律专家担任,任期10年,并要赋予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及特殊的身份保障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宪法监督机构有效地行使职权。

  在没有更好的、更统一的制度设计时,可以相信上述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不无道理,但不管怎样设计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应当做到监督主体专门化、监督活动程序化和法制化,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践经验。随着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实施,我们相信,今后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一定会不断地得到加强,政治文明、社会法治的文明社会一定会很快地成为现实。(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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