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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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理想不能超越理性现实

曹保印

  据《中国青年报》10月29日报道:备受社会瞩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没有在人们的期盼中出台。28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该草案因“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而没有进行表决,其中民办教育办学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是争议的最大焦点。对此持否定意见的委员认为:对民办教育办学者应当主要从精神上而不是通过合理回报给予奖励和鼓励。而持肯定意见的委员则指出:民办教育应当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民办教育也称“社会力量办学”,在新中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截至2000年,全国已有民办教育机构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这个规定意味着:假如10年前,某民办教育办学者投资10万元办学,如今积累了1亿元资产,如果他现在决定不办学了,那么,他所得到的只能是1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从我们国情出发考虑国民的教育问题,民办教育是绝对不能被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民办教育之所以能在20多年的时间里取得如此飞速的发展成就,也正因为在公益性的公办教育之外,还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也就是说,至少在目前,公办教育所能提供的教育资源还不足以充分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现实需要。在此情况下,如何全力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去充分满足国民的需要,促进教育的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民办教育的办学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只是问题的末节,怎样创造条件促进民办教育的更好发展才是根本。

  教育固然是一个有别于政治、经济等国家事务的特殊领域,但它和其他所有社会事物一样,绝对不能超越其本身及其所在环境固有的历史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和发展。事实上,它与社会现实联系的密切程度绝不亚于任何一种国家事务。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我们才大力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与此同时,要求民办教育“大公无私”的道德理想与办学者“公私双赢”的理性现实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其具体表现便是“合理回报”的有无。

  虽然民办教育的道德理想可能会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展成为理性现实,但在这个阶段还没到来前,道德理想是无法超越现实的。在这方面,我们有过太多的经验教训。

  不管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明确规定的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还是在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讨论中有关“合理回报”的激烈争论,其最终目的都应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所有的条例法规都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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