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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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如何善待公权机关

卢军强

  随着《中国青年报》11月6日刊登《“夫妻看黄碟”案调查》,各种各样的评论家也开始“独辟蹊径”。《南方日报》“视点”11月8日发表了一篇《善待公权机关》的逆向呼声,说在人治背景下“理解公众喜欢甚至爱好批评公权机关的心理”,但“如果放到法治的背景下考察,就能发现其不合理性甚至荒唐性”。

  为证明这个观点,该文作者有了如下论述:

  “众所周知,根据法治的原则,百姓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确定。‘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这一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道理,体现了宪政背景下公民权利的广泛性和自由的真实性。比较而言,公权机关的权力则受到了极大的法制约束,‘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为’,这一原则,使得公权机关在享有和行使权利(力)方面,和公众有天壤之别。显然,公权机关远远没有公民自由。”

  很显然,这个“显然”没有弄清“公权”和“私权”(与该文的公权相对应)的关系。但纠正此谬不是本文本意,我们还是探讨一下“如何善待公权机关”的问题。所谓公权机关,从原文出发应该是指权力的执行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就是主动、持续地去执行法律规范,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立法的意图或法律规范的目的。

  从此出发我们似乎很容易找到善待公权机关的方法:让他们更规范更有效地执行和体现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由此,除了“公权机关”自身的完善建设之外,我实在找不到比“舆论监督”更好的良药了。

  也可以说,我们对公权机关的“苛刻”正是对它的“善待”———让它体现它应有的价值。

  应该看到,法的价值包含了很多内容,如秩序、自由、人权、正义、平等、效率,等等。公权机关的无序是对法的价值的背离,是更大的违法,它比某些乡民的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更为可怕,因为它是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的。

 

“夫妻看黄碟”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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