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近代宪法应运而生。它从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和制度上全面规范了一个国家最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形势,历经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全民的宪法意识得到增强,我国正快速向一个法治型社会迈进。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理国家。法治意味着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法律的规制,贯彻法治的目的在于制约权力、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免受侵犯。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标志着我国已经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当前和今后,我们的任务就是如何确立法的公正性,树立宪法至上的绝对权威,也就是走宪政兴国之路。
宪政,就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它不是宪法与政治的简单相加,而是由一系列规范政治权力运作、保障公民权利的程序、规则和制度组成,其本质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以消灭特权、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内容,是一部完全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但由于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加上法治建设时间不长、社会经济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脱节,人们的宪法观念相对淡薄、政府机关的特权思想依然存在,法的正义性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并因此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符合宪政精神的立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
对立法活动,应采取一种积极有效的监督措施。不是单纯地对已经生效的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法律规范的撤销或改变,更应该强调对生效前的法律规范的审查和批准,强调宪法作为全部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中设立一个独立的专职立法监督机构,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并从上到下形成一个独立的监督体系,专门负责各级立法活动的审查监督。该机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只向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其组成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全国人大应制定专门法律,授予该机构相应的职能,使其立法审查和监督的作用得以充分表现,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国家法制的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