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中国青年报》登载了陈俊丰先生的文章《法官一刻值千金?》,对《南方都市报》刊登的同名文章进行了反驳,认为原告迟到15分钟,认定原告撤诉并承担诉讼费3万元,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作者认为:司法过程中执法者所表现出来的“官气”(权威、尊严),绝不代表个人,而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笔者认为要求原告承担诉讼费3万元决不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迟到15分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官理应综合考虑,而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律裁定为撤诉。原告所受的制裁应该与其过错相称,我想这应该符合自然正义吧?陈先生口口声声谈现代法制精神,那么要求处罚与过错成比例、防止过度的惩罚原则,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宪法原则,以保护公民免遭国家的专横的侵扰,在申斥、罚款可以起到同样效果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认定撤诉是种过度有害的措施,不符合法制精神。
陈先生还提出了谁主张谁举证,来斥我的无知。诚然这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民事诉讼并不排除法官经验法则的运用,而且生活中的一些常识,当事人可以主张却未必可以举证,如中秋节要吃月饼,这事要我证明其合理性,我根本无法证明,而这就依赖法官依经验法则探知。同样原告如果遇到交通不便,或者顶风,或者其他不便,我想也势难举证,但法官也是生活在现实中的人,根据生活经验理应感知的事,为何要为难当事人呢?
陈先生作为一名法官,把司法过程中的官气,理解为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对于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一种误读!
原告迟到是事实,法律也授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对于原告的小过失而施加过度的处罚,其本身就不符合于正义了,一个不正义的举措不可能产生权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