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从明年开始,北京市各级法院将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实行“审鉴分离”,即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法官不再具有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而由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按照审判庭对具体案件的鉴定要求,传唤双方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人(机构)名册范围内分别进行选择,如果双方选择不一致,则在双方选择的范围内,随机抽取。今后法院将只从进入名册的单位中选择鉴定机构,法院还将对入册的司法鉴定人(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其指导、协调、培训,并进行年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众所周知,法官的判决往往左右一个人的财产乃至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做出判决的依据是各种事实,对事实的鉴定自然在一个案件中起着关键作用。长期以来,法院内部司法鉴定工作缺乏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存在随意性,而法官独享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审鉴不分,腐败现象很难避免。实行审鉴分离、建立鉴定人名册两项制度,对于消除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进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指出: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北京法院的举措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两个规定的落实和细化。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审鉴分离是将法院原有的审、鉴职能进行分离,分别由法官及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行使,从表面上看是分离了,但实际上仍由法院一家行使审判、鉴定管理职能。虽然当事人可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范围内分别进行选择,但操作效果有待实践验证。同时,法院还自设鉴定机构,并拥有对各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协调、培训、年鉴的管理职能,集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权、对重新鉴定的决定权、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于一身,是否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法院能否做到中立公正,值得注意。
目前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很多,公、检、法三家从上到下自成体系建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公安自鉴自侦、检察自鉴自诉,法院自鉴自判,缺乏统一和协调,由此造成群众对鉴定结论信任度不高的现状。
加快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建立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统一的、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鉴定程序,惟有如此,司法鉴定才能真正走向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