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五三乡东黄泥坎村
做法:村民提出,乡政府主持,罢免通过。
1999年5月26日,要求罢免村委会班子的议案送交到了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东黄泥坎村党支部和乡党委。村民们还找到区里,要求尽快实施罢免表决。
村民代表提出的理由有9条:隐瞒不合理的动迁村民住宅协议,造成村民利益受损;对120亩土地撂荒负有责任;不公开村财务;本届村委会上任一年多,村子没有发展等。
由区人大、区民政局等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研究决定,村民们要罢免的是“村委会全体成员”,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村委会,不合适。最后决定,由乡政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对罢免议案进行表决。
8月12日,表决大会开始。按照法律程序,村民代表提出罢免理由,由村委会成员进行答辩。对此,只有村委会主任张志生作了答辩,村委会副主任沈洪武、委员郑凤玉则申请不答辩。
中午12点,投票结束。在东陵区公证处公证员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投票结果出来:在全部743张有效表决票中,赞成罢免上述3人的票数都过半。
面对这一结果,村民们并没有欢呼雀跃,而是静静地等待。直到公证员宣布表决符合法律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时,现场才响起热烈的掌声。
对表决结果,东黄泥坎村村民包括原村委会成员无一人提出异议。
2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乡巨一村
做法:村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自发召集村民会议,罢免不称职村官。
1999年7月,巨一村村民在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村干部的问题之后,9月,温州市鹿城区成立工作组进驻巨一村,对村民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查清了种种问题。
巨一村的广大村民认为村委会成员未能履行他们为村民服务的职责,其所做所为还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失去了自己对村委会成员的信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93名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用签名和按指印的方式联名做出书面决议,要求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大会,提出罢免村主任陈暖康、副主任郑加秀等村委会成员职务,同时呈报黎明乡政府。
本报对这次罢免进行了追踪报道,引起了浙江省有关部门的重视,浙江省民政厅两次派员到温州了解情况,并进行具体指导。
2000年1月15日,巨一村共有1703名有选举权的村民到会,会议否决了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陈康暖、郑加秀分别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决议。
会议按照法律规定,经过了说明罢免理由、提出申辨意见、投票表决等程序,投票结果揭晓,1626票同意罢免村主任陈暖康,1621票同意罢免副主任郑加秀,同意罢免其他四位村委会成员的选票也超过半数。
至此,巨一村村民“罢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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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官”的条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如有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投票支持罢免,则罢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