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木头沟乡焦家营村村委会的账目数年不公开,村民严重不满,纷纷拒绝上缴提留,矛盾激化。村民到处反映情况,但都无人过问。当村民们知道他们有权依法罢免现任村委班子的时候,他们认为“这些村官不能再用了”,于是向乡政府和县民政局提出罢免村官的要求。因为要求罢免的村民达到了法定
的人数,乡政府勉强同意启动罢免程序,但经过近三个月的等待,到了罢免大会召开前一天,乡政府突然说,打工在外的村民要么亲自投票,要么以书面形式委托―――这显然都是一天内不可能办妥的―――罢免只好推迟。但此后,乡政府一拖再拖,直到现在也没有再给村民明确的答复。当记者闻讯前往采访时,一直在为村主任“申辩”的村支部书记却感叹道:“现在的法律给村民的民主太多了!”(1月6日《中国青年报》) 罢免因为“种种原因”搞不成,并不奇怪。倒是村支书的这句话值得回味:法律给村民的民主真的“太多”了吗?
在我国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前,最底层的农村老百姓确实很少有民主可言的。所以,如果这样进行纵向比较的话,必须承认,村民的民主不仅是“多”了,而且是零的突破。但如果进行横向比较,恐怕必须承认,村民的这点“民主”实在可怜得很。
众所周知,村委会主任只是村里的二把手,而一把手即村支部书记,村民是无权选举或罢免的。然而,焦家营村的这位村支书,连村民为他选个二把手也不能容忍,真不知“民主”还能少到什么程度―――难道,村民们各自决定自家的事儿,才是“民主”吗?
其实,即使是“选村长”这么一点民主也常常难以保证。且不说罢免,就连选举在很多地方都难以正常进行。而村民自治选举最大的阻力很多来自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有的不顾法定程序而指定候选人,有的甚至仍然像以前那样直接“任命”。相比之下,像木头沟乡政府这样“干预”罢免的方式,还算是比较温和的。不少乡镇的领导对所谓罢免要求根本就不理不睬,对胆敢“闹事”者,甚至动用警力―――“民主”就这么一点点,还要打折扣,怎么能够言“多”,又何以加上个“太”字呢?
当然,民主进程需要循序渐进,在最基层实行村民自治,从少到多,逐步给予包括村民在内的公民越来越多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将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必经之路。所以,我国现在法律给予村民的民主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
民主扩大的过程,就是机构权力萎缩的过程。每当权力受到“侵蚀”时,掌权者一般都不会心甘情愿地拱手相让。明白了这个道理,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村支书们总觉得村民的民主“太多”,也就不难明白乡镇领导为什么常常阻挠村民自治选举。所以,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如何保证法律切实实施,从而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利,而不能因为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而动摇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