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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卖的采访权
2003年01月10日 01:41:13

主持人 陈杰人

  沙龙在座:

  李先生 南京博物院办公室主任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马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秦继东 《南京晨报》总编辑

 

  最近,考古工作者将在江苏泗阳发掘一座大型汉墓的消息,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负责发掘工作的南京博物院作出决定,将此次考古发掘的报道权进行有偿转让。2002年12月底,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分别买下了这一权利。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李主任:首先要澄清的是,我们这次不是“拍卖”,而是一种有偿转让,“拍卖”是个别媒体的恶意炒作之说。转让金额也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每家为10万元,而是江苏卫视9.8万元现金,《南京晨报》22700元,以版面广告充抵,并且还花了5万元慰问公安部门。

  从全国范围看,有偿转让新闻采访权也不是第一次,比如上个月湖北卫视就独家买断了九连墩汉墓的报道,浙江卫视花8万元买下雷峰塔发掘的转播权,中央电视台花300万元购买了老山汉墓的发掘报道。

  我们这样做,只是为了发展文化产业所做的一种尝试,希望借此引起社会各界对保护文物的更大关注。另外,也想通过这种办法补充文物保护经费的不足。南京博物院虽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每年经费短缺上百万元,很多工作都无法开展。比如这次发掘工作,我们前期投入了40多万元,后期保护还需要60万元,但这些经费有短缺。

  我不认为我们的做法是对新闻报道权的侵害,只有阻挠、禁止采访的行为才构成侵害。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有偿转让新闻。以后我们打算继续这样做。

  ●贺卫方:要评论这一做法的正确与否,首先要区分各类组织、机构的性质。在我国,一类是由纳税人的钱支撑的非营利机构,法律上称为社团法人,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另一类是企业等营利机构。前者无权以拍卖等方式获利,后者的挣钱行为则是天经地义。南京博物院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显然无权通过拍卖采访权获利。

  南京博物院的这一做法,实际上是整个国家管理混乱的一个缩影,即非营利机构变成了企业,而企业又常常行使政府的权力。这种局面和建立现代社会管理秩序的要求格格不入。如果将此举推而广之考虑,假如法院也将审判过程中的采访权拍卖,人大开会也拍卖新闻报道的权利,如此一来,社会就乱套了。

  此举的另外一个严重问题在于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对于重大考古信息,人们有权知道。由于现在法律没有规定公众的知情权,南京博物院的做法因此还称不上违法行为,但此举仍然有将公众知情途径不合理地引导到某一特定渠道之虞。

  我注意到这样的说法,南京博物院邀请了新华社免费采访并强调其他没有竞买到报道权的媒体可以发新华社的通稿。从表面上看它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但实际上没有道理。因为,通稿制度是中国的特殊做法,南京博物院对新华社的免费邀请和对地方媒体的收费要求,一方面体现了它讨好权势媒体的心态,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不能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知道,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类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马先生:我不太赞同这一做法。从公众知情权的角度看,公众不仅有权要求知道事件,还有权要求通过不同信息渠道全面了解事件。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就是公众知情的重要途径。以经济方式将公众要求知晓的信息披露给个别公器,而忽略其他多数公器,则可能造成信息发布渠道的垄断,这种垄断反过来又会使垄断者所发布信息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从而最终危害公众的知情权。

  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至今没有法律规定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南京博物院的做法至少谈不上违法。但是,这一不合适的行为,却在损害各社会公器之间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合适却无可奈何,这就是此举造成的尴尬局面。

  ●秦继东:虽然本报买下了平面媒体的独家采访报道权,但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我是反对“拍卖采访报道权”这种做法的。但为什么我们又买下来了呢?主要考虑到考古发掘这类事务只是一种文化信息,它类似于足球赛事转播。如果是典型的政治事件或者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我们是无论如何不会去购买报道权的,因为买卖这种权利会构成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

  这次买卖事件我看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博物院有没有发布和买卖消息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文物归国家所有,由此派生的权利,专家认为应当归国家所有,博物院其实只是承担发掘任务的一个机构。而发布有关发掘消息的权利,应由文物局行使,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些权利归谁,但按道理,法律没有授予你南京博物院某种权利,你就不能行使。不过,现在有关考古的消息都由考古部门实际控制,因此,它就有了垄断的便利和可能。

  第二个问题是媒体购买是否合适的问题。我认为,买卖采访权和诸如购买专稿、有奖报料等其他手段一样,都是追求为读者提供独家服务,这未尝不可。当然,信息的垄断又和知情权相矛盾,如果拍卖采访报道权成为一种风气,这无疑是对知情权的否定和限制。另外,也会加大新闻事业发展的成本,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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