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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人大否决法官任命的意义
2003年01月10日 01:41:13

王佳宁

  据1月3日《光明日报》报道:武汉市中级法院根据院长提名,拟任命一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武汉市十届人大第37次会议上,与会的39名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法进行投票表决,结果16票赞成,14票弃权,9票反对。因赞成票未过半数,这一任命被否决。

  地方人大常委会以表决的形
式不同意同级政府或法院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县、市甚至副省级城市曾经出现过,但为数很少。即使被否决的也是一些一般性政府规章。这次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法官任命,不仅在省会城市首开先河,而且其深远意义及影响非同寻常:

  其一,人大常委会充分行使了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是民意的具体表现。武汉市作为全国10个副省级城市之一,市人大当然享有法官的任免、否决权。那么,人大常委会对法官任免的审议,无疑是人大履行司法监督的一个方面。至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这位副院长未获任命,不管在武汉的历史上是不是第一次,我以为,人大常委会在法官任免上扎牢了“篱笆”。因此,武汉市人大的做法,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其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否决法官任命的做法,将波及各地(特别是其它省会城市)在任免法官时的审慎程度。一般而言,法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法官任免的程序是这样的:先由同级法院院长提名,然后在相关范围内征求意见,待大多数意见一致后形成书面材料,以法院名义将材料报请定期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审议。一项提名能否在人大常委会获得多数通过,取决于操作这件事情的审慎程度、合理程度。

  回溯以往,暗箱操作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盛行,是因为一些地方不尊重民意。如今,公众希望暗箱操作越来越少,于法院亦然。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干部队伍建设更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这次对一项法官任命的否决,表明了人大对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关注,也说明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正在加大。

  行文至此,笔者联想到将于今年第一季度内换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官员,有关部门正在基层广泛征求意见(有些地方还将进行公示)。正是大部分官员任免已纳入尊重民意这道程序,才彰显法治的进步。

  而法治的进步,便是民主意识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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