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1月9日电(记者彭冰)近日,吉林省出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该省各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650元,报价高于此数的,须交有关部门审批。与此同时,该省将对不申报价格而擅自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进行全面追查与处理。
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享受免交土地
出让金、减免配套费等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开发成本。国家此举的目的,就在于降低房屋价格,让中低收入家庭也能买得起房。但一些开发商却违反“保本微利”的原则,“两头占便宜”,这边享受着政府优惠政策,那边偷偷将经济房充商品房出售,从中牟取暴利。 记者从吉林省建设厅了解到,3年来,全省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面积达到1750余万平方米,可供约13万个家庭居住。按该省199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在取得销售许可之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但据知情人士透露,实际申报者不足二分之一。
年终岁尾,吉林省物价局、省计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发文,要求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落实的监督。按此规定,凡符合在项目开工前能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条件的地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其售价,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该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预售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销售价格。
新规定强调,对不申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擅自销售的,由省计委等4部门研究公布取消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撤销划拨土地决定书,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已发土地使用证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者从该省物价局了解到,对以往擅自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有关部门也将进行全面清查,要坚决让他们把“吃进去的钱吐出来”,归还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