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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民事侵权纠纷仍属有条件审理阶段
2003年01月10日 01:41:18

本报记者 崔丽

  此间经济观察界人士指出,《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的正式出台,并不意味着解决了当前证券民事侵权领域面临的所有问题。当前证券民事赔偿审理还处于有条件受理和审理阶段。

  一、仍只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去年1月15日,“通知”下发后,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被纳入法院审理范畴。而到今天“规定”的发布,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的审理仍被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石,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此外,在《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等内容完整,更易于操作。

  二、仍有前置程序

  按照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该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此次“规定”虽然将前置程序扩展为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及法院刑事生效判决,但前置程序依然存在。

  对此李国光副院长曾解释说,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重要的是,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三、仍不受理集团诉讼

  对于诉讼方式,“规定”并不像有些媒体所称突破了“通知”中的规定,仍以单独或共同诉讼为主。这种共同诉讼是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这表明集团诉讼仍被排斥在外。只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才能获得侵权补偿,那些没有主动提出诉讼的受害投资者,无法通过他人诉讼而获得经济补偿。

  对此,李国光副院长解释说,由于目前证券市场投资人以自然人为主,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侵害的投资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诉讼请求各不相同,情况相当复杂。“在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和当事人诉讼请求意愿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权利人发出公告、通知登记参加诉讼,不仅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而且使得诉讼周期拖长。”

  (本报北京1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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