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续看到了两个关于药害的报道。2月23日,新华社报道:知名中成药龙胆泻肝丸最近被北京多家医院肾内科大夫提请患者慎用;2月22日《江南时报》登载消息:“银屑敌胶囊”宁夏吃死人,西安紧急封存问题药。这两个案例说明有关厂家缺乏对于患者起码的关怀,对于自己利益的关注,远胜于对于社会利益和患者利益的
关心。这两个药害事故都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防范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使其恪守起码的商业伦理。 据报道: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早在1998年就已经引起了专家们的重视,2002年7月国家药监局已经通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但是有关厂家依然将消费者蒙在鼓中,未在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中标明。银屑敌胶囊,因含有非药品成分的松香酸,已在2月14日被宁夏有关部门鉴定为假药,一周后才在其生产地被收缴,其间未见该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的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这些厂家眼中被看得如此之轻,让人愤怒!
以前我也曾经看到有人提及建立药品召回制度,一旦有副作用发生,为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应将有关药品召回。诚然,这样的设想是好的。但笔者认为,一些企业之所以听任药害伤及百姓,是因为对其的的惩罚不够严格。我国并没有惩罚性赔偿措施,对于这种因蓄意的隐瞒而造成的消费者伤害实行补偿性赔偿,也就是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不是惩罚性赔款,让企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实践中,如果发生药害,厂家最多为受害者赔点医药费和丧葬费。早已赚足了钱的企业,根本不在乎这些微乎其微的赔款。
外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民事法律的惩罚性赔偿基础上。如果有隐患应该召回;如果不召回其造成的伤害,法官会让其付出高达几百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而我国最多只赔丧葬费,两者有天壤之别。由此也难怪为什么企业产品出了问题,国外忙着召回,国内的企业却忙着捂盖子了。因为企业不怕出问题,出了问题仍然可以继续获利,以至于很多企业商业伦理缺失。
所以我认为,应该设立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以防止不诚信的企业以不道德的手段获利,促使有关企业自律,同时也能最大限度地抚慰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