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在座:
徐先生 中共湖南省双峰县委副书记
程雁雷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鸣钟 广东省某机关干部
董迎春 《工人日报》评论员
《法制日报》2月26日报道,吉林省白城市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中实行“民意否决”制。根据该市《关于对拟提拔县(局)级领导干部实施“民意否决”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推荐的拟提拔人选,在全面考察之前,实行群众无记名投票测评,赞成票在50%以下的不列为考查对象,并取消拟提拔资格。两年来,当地已有44名拟提拔领导干部者因此被取消资格,420名群众拥护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
●徐先生:白城市这种做法尊重民意,方向是对的,能促使被提拔的干部在平时工作中注重联系群众,让他们通过为民众办实事而不是靠跑官要官得到提拔。
但我不知道在进行民意表决时,由哪些人来投票,也就是这里所说的“群众”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群体。比如提拔一个县委书记,是不是由全县几十万上百万人来投票?这恐怕不可能。
在我看来,由拟提拔人原来工作岗位所辖的下一级机构负责人来投票比较合适。例如提拔一个县级干部,在科级以上干部中进行民意测评,还是可行的。如果一个县级干部在科一级干部中都得不到半数以上的赞同,无疑表明他的工作存在一定问题。
这个做法可能还涉及至少两个问题。一是有些参与投票的“群众”不熟悉拟提拔者,他们可能人云亦云,走过场,这对正确任用干部不利,因此需要认真选择参与投票的群体;二是在实践中,一些干部是有争议的人物,他们的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对于这种人,应当扬长避短,做到人尽其才。人无完人,一个干部总有一部分人喜欢,也有部分人不喜欢。特别是有些工作需要得罪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干事的人可能得罪的人也多,而一个好好先生却更能赢得选票。如果单纯实行民意否决,可能使一个真正能干事的人得不到提拔。
●程雁雷:应当说,白城市的做法是党管干部在程序上的一种创新,值得关注。以前的干部任用有一个公示制度,但“民意否决”则是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一步。它和公示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公示后群众如果提出意见,这些意见不知道是否会被采纳,也没有最后的结果,更多的时候是石沉大海,得不到解释或者响应,久而久之公示就成了一种形式;而投票方式,则使民意有了确定性的结果,通过统计票数,大家知道拟提拔人到底获得了多大的民众支持。如果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这种纯粹的投票制度设计,确实更能体现民意。
不过我也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这一制度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有不一致的地方。比如要提拔一个县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县长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你现在弄一个民意表决,是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冲突呢?这个问题不能忽视。
在操作层面上看,这种民意测评由谁投票?投票前对被测评人的知情权问题怎么解决?投票结果怎么公布?这些问题都需要解决。
由于“谁来投票”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因此完全可能存在一种情况:领导想要提拔一个人,就会在提拔前钦定一些对这个拟提拔人有好感的投票人,投票结果自然是赞同占多数。这个时候,民意很可能变成一种借口。
还有一个问题:拟提拔人是组织推荐的,从报道看,两年中白城已经有40多人没能在民意测评中过关,这个数字不算少了。那么,为什么没过关呢?在民意中过不了关的干部,为什么却被有关部门推荐了?这些部门的负责人难道比普通民众还不了解情况?
●李鸣钟:我既提拔过别人,也被别人提拔过,对提拔二字格外敏感。在我看来,民意测验完全是一种虚伪的做法。
第一、多数人的投票结果并非一定正确。拿干部任用来说,有的好干部就是不得民心,因为普通群众的眼光和领导者的眼界毕竟有区别。他们所关注的利益层面不同,表现出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比如政府强行拆迁,可能招致拆迁户的强烈不满。这个时候,民众就会表现出厌恶和反对情绪。一个在市政建设中颇有成效的政府官员,可能恰恰是不受群众欢迎的干部。由此可见,民意测验结果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它的利益性、多变性以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这种意见顶多只能作为一种参考,绝对不能作为否决的直接依据。
第二、如果拿民意测验作为否决依据,必然导致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不得罪人,当好好先生,民意测验自然得分高。
第三、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或者领导机构,提拔任用人既是你的权力,也是你的义务。用好人,是你的职责所在;用错了人,你要为此承担责任。现在,将用人的程序落实到民众头上,这岂不是在推卸责任?如果都这样,还要领导干什么,都实行海选得了。
说远一点,现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有一种不好的风气,那就是喜欢曲意迎承民心,总爱在一些小问题上搞点花边动作,以期获得民众的好感。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欺骗民众。
●董迎春:白城市的这个做法,和前不久某地“公选不合格干部”的行动异曲同工。它的最大弊端在于,没有注重防范多数人的“暴力”。
群众是个什么概念?在这种测评中无法确定。其实,群众的表决结果并非一定正确,这种结果在很多时候表现出一种“集体无意识”,它是一种非理性选择的结果。“文革”时期的很多事例,就集中证明了这点。
群众中的所谓民主,在选拔干部中有强烈的体现,受个人好恶、关系亲疏、知情程度等许多非理性因素影响,群众的投票可能会对被测评人构成极大的不公平。
本来,选拔干部的正当性和正确性需要制度保障。它是制度化的结果。如果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加以细化规范并严格执行,干部的任用就不会有太大差错了。所谓的民主,就体现在这些被细化并得到严格遵守的规范中。在制度规范之外选择另外一些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做法,实际上不是民主,顶多是一种滥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