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来自云南“全省法院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会议”上的消息说,该省将在全省范围内迅速推广开展药物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国家二级大法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说:“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不仅仅是一种执行方法的改变,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道化、文明化的执法精神。”
会上,18辆整装待发的注射执行
死刑专用车辆引人注目。这是由于有些案件需要到案发地宣判和执行,云南省高院专门为全省各地、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配发的专车、注射执行专用药物和一次性注射执行专用器材。 这些车由“依维柯”客车改装而成,外观与一般警车没什么两样。车内像个封闭的手术室,正中央放着一张可以前后滑动的铁床,上有4根固定肩部、腰部、膝部和脚部的皮带。车壁上有消毒灯和照明灯,四周有操作架和消毒洗手台,另外还有带着温度计的计时器、警铃电话和摄像头等。警方介绍说,由于此车的科技含量高,因此装备这样的车花费很大。
早在1997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有关部门合作,研制出注射执行用针剂,昆明市中级法院由此成为全国首家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裁判机构。这一大胆尝试曾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至今,该院已成功执行了112例注射死刑。被执行死刑的罪犯都在无痛苦的情况下死亡,死亡时间在30秒―60秒之间。近年来,该院不仅向国内各级法院提供咨询,还协助完成了对罪犯成克杰及部分患有艾滋病等高度危险性传染病罪犯死刑的执行。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执行死刑的方法得到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的接受、配合与支持。
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有99个,执行死刑的方法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等,其中86个国家采用枪决,77个采用绞刑,而采用注射方式的只有美国、新加坡和中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在我国得到法律确认。
专家认为,枪决在一定程度上仍保留着“同态复仇”的形式,而注射不仅科学、文明,而且能更高效、低成本、安全的执行死刑,同时还能减少对地方土地管理和群众忌讳心理的消极影响。
2002年,江西省东乡县部分村民不满法院在其山地执行死刑,集体冲击法院并要求赔偿,对法院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批示:应积极推行注射方法。
据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月27日下午,在注射执行死刑专车上,对两名已核准死刑的男性成功执行了注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