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又搞了一次“执行财物集中返还仪式”,由法院召开一个大会,将其在最近1个月来追回的当事人的财物,集中返还给当事人。在仪式上,院长总结了前一段执行工作的成绩,上级领导在讲话中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当事人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财物,各方皆大欢喜。然而在这种“合情合理”与“皆大欢喜
”的背后,却隐藏着不少问题。 首先,法院树立自己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靠这种大张旗鼓、形式主义能够达到目的吗?法院是一个解决矛盾纠纷的地方,是最终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树立法院的崇高威望,靠的是公平正义的裁判和富有成效的执行工作。除此之外,一切哗众取宠、沽名钓誉的做法,都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其次,法院将已经追回的当事人的财物扣留几天、十几天、甚至几十天,有没有法律依据?不错,这些财物是法院替当事人讨回的,从情理上讲,当事人应该感谢法院,但这并不能构成法院留置财物的依据。法院依法办案、替当事人追讨财物是他们应尽的职责,他们无权将当事人的财物在追回之后再行扣留。
再次,当事人的财物被扣留在法院期间,个别法院不予妥善保管,甚至有个别干警使用被追回的当事人的车辆外出旅游、办私事,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还有的法院在发还当事人的现金时,并未发还法院扣留期间的利息。这些利息到哪里去了?其中会不会滋生腐败?这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最后,当事人如果按时得到自己的财物,本可以尽快地将其用于生产和生活,可现在却要白白地让其在法院被搁置数日,以等待那个“集中返还”的仪式,这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有利吗?
一种仪式,一项活动,当它既不利于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甚至可能会滋生腐败时,我们就应该坚决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