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震灾害最为严重的琼库尔恰克乡四村党支部书记因囤积外界救济的食物私分给亲戚与朋友,目前已受到撤职处分(3月2日《南方都市报》)。
将赈灾食物分给亲戚与朋友,看上去似乎没什么大不了,但我相信:身处新疆地震余痛的广大灾民及踊跃奉献爱心的同胞们,对于这种行为是十分痛恨的,因为这些都是救
命粮啊! 由此引发了一个问题:当天灾降临时,除了临时性的救灾措施外,我们如何将赈灾行为法律化、系统化和制度化,既不给某些别有用心者以可乘之机,也可以让赈灾效果最大化。
国外在对待自然灾害的救援方面,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每年都有资金拨入专项救灾基金中。一旦国内地区受灾,只要是用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地方和个人都可向政府救济部门直接提出救济申请,申请救济款或免息、低息贷款。这种方式可使救援更加及时,一旦遭灾,国家马上将救援款项拨放到位。而我们从开始遭灾到募捐,再发放到灾区直至到个人,过程较长,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次,群众自愿捐献,数额有限,而国家救灾基金规模较大,可以有针对性地投入,既不会过少,也不会浪费。第三,法律化的基金制度有全面的覆盖性,一旦遭灾,无论区域大小、受灾人数多少,都能够立即得到救援。而目前在我国,很多小灾未必都能发动赈灾捐款活动,这就很大程度地影响了灾后的生产和建设。
与此同时,对于挪用赈灾物品等违法行为,虽然刑法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毕竟属于事后惩戒范畴,从未雨绸缪的角度来看,要根绝挪用赈灾物品的事件发生,最好的办法是对赈灾过程实行公共组织运行与管理。
目前,在赈灾过程中,赈灾物品的募集和发放基本都由政府一手包办。在此过程中,对于赈灾物品的流向控制,只能依靠经手人的自觉性和事后的检查,这就造成了政府对于赈灾过程的控制力削弱,无法实现全程跟踪监控。那么,能否更多地动用非政府公共服务组织和基金会对社会投入赈灾的预算与使用进行管理,以达到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平最大化?
如何对政府的公共服务定义,确定政府在公共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从而在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对政府的服务要求,是中国政府正不断追求的前进目标。
制定系列政策和法规,是实现对社会各部分有效服务的一大保障。落实到赈灾过程中,除了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如“赈灾法”)外,还应动员非政府公共组织更大程度地参与并监督政府行为,依靠制度而非个人自觉性去妥善安置赈灾款项和物品,使赈灾行为发挥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