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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政府信息,建立“阳光政府”
2003年03月07日 01:35:20

主持人 陈杰人

  沙龙在座: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朱 芒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刘先生 中央某部委政策研究室干部

  马立民 某公司经理

  继去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议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在近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广州的人大代表李力又一次向
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并期望藉此敦促各级政府依法公开行政程序和相关政务信息,建立“阳光下的政府”。

  ●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模式下的观念和管理方式影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非常不理想,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不能被社会合理利用。在中国,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是原则,公开倒成了例外。

  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为此立法。比如美国有《信息自由法》,日本有《行政情报公开法》。在这些国家,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原则,而不公开则是例外。

  政府信息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有人把它和空气、阳光与水并列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四大资源。政府信息不公开具有很大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有效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信息堵塞;二、信息不对称,使假冒伪劣的东西横行,真实信息反而得不到有效传播,假文凭泛滥、冒用领导人手笔诈骗,这些都是典型的例子;三、信息不流通。比如最近发生在广州的非典型肺炎恐慌事件,就是因为有关病情的真实信息没有及时公开,使得人们听信谣传,产生恐慌;四、信息不透明,促成了黑箱操作和腐败现象;五、公众因为不知情,无法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宪法确定的民主权利无法得到落实。

  制订《政府信息公开法》,最重要的是确立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要明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确认公民获得政府信息是一种基本权利,并且不能收费。第二是要明确信息公开的界限,具体的做法就是规定哪些是不能公开的,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除此以外的信息,就是必须公开的;第三是要规定公开的程序,比如要求政府主动通过媒体或者互联网公开,以及依据公民和法人要求被动披露;第四是要建立一些便于操作的信息公开机构,比如设立政府信息委员会和信息官;第五就是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保障,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有救济途径,例如规定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实际上,我国的法院、检察院等机构一直在实行信息公开,他们在这方面为政府做了表率,政府应当在这个方面加紧努力,逐步实现信息公开。

  ●朱芒:1991年到1998年我在日本留学期间,就发现日本在热烈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从表面上看,政府信息公开似乎应当是一些平淡的条文,其实在这些条文后面,隐藏着各种利益,它是多种利益协调和冲突最为激烈复杂的一部法律。

  正因为如此,立这部法需要认真调研。大家都认为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但法律不是理念的堆砌,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上,哪些是应当公开的信息,怎么公开,这些技术性的细节问题都需要认真研究,在立法中仔细把握。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是1999年3月通过的,并在经历了两年的政府准备期后,于2001年4月1日才施行。在此法案通过之前,日本的绝大多数地方都相继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说,日本的信息公开法是在总结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在公开标准方面,哪些可以不公开,哪些应当公开,日本的法律都有很好的规定。

  现在有人提出中国要立这个法,我认为是好事,但事情不能急,建议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早点启动,多做调查研究。在此之前,可以让地方政府先自行实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立法不迟。

  我想特别强调的是,信息公开直接涉及两个概念,一个是隐私权,一个是知情权。其实,全世界只有韩国一个国家将“知情权”写入法律,其他国家没有这一概念;而隐私权,在不同国家,由于不同的生活理念和行为方式,对隐私权的理解和把握也大不相同。因此,在指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把握好这两个概念。

  ●刘先生:“建立阳光下的政府”这个口号,已经被民众提了多年,实际上也对政府及其官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而这一口号涉及的最直接内容,就是政府的信息要不要公开,如何公开的问题。

  应当承认,目前条件下,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做得确实非常不够,比如红头文件都是内部分发,普通民众根本看不到;官员在做什么工作,为什么那么做,做了哪些错事,等等,这些问题,公民想知道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经常接到电话或者接待一些人士,他们就要求查阅某个文件。最严重的情况是,比如中央政府下发某一文件就一个事项作出规定,基层政府的相应部门竟然都不知道,动作比中央的规定慢了无数拍。

  作为政府雇员,我们一方面希望信息能公开,这样便于统一动作,并使行政管理对象便于遵守。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敢或者不愿意公开,因为里面有些涉及利益问题。比如说,有的机关为了谋取利益,就会制定一份内部文件,知情的可以依据这份文件获得利益,而不知情的仍然蒙在鼓里,任人宰割。

  另外,现在的国家秘密范围太广,省部一级的文件,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就是秘密。这样的混乱局面,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了危险的工作。因此,我个人特别赞同制定这部法律,因为这样一来,政府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也便于保持公正和公开。

  ●马立民:提到这个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我就来气。为什么呢?因为我为这些本该公开的信息付出过惨痛的代价。比如有一次我做生意,和另外一个伙伴发生经济纠纷,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通过对方律师提供的一份中央某部的文件才发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这个部的内部文件规定了那项生意的莫名其妙的规则,而我的做法恰恰不符合那项规则。为此,我白白损失了60多万元。

  记得在我打工的时候,因为和单位发生劳资矛盾,打官司。我因此跑遍了北京的各大书店,光西单书店我就去了六次。去干吗呢,查劳动法规资料。在查的过程中,我才惊讶地发现,劳动部的内部规定太多太多了。我当时就想,这些规定什么时候公布过呢?一个部委有这么多的内部文件,全中国的各部委,加上各级政府的文件,那该有多少啊!

  至于说到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我想这是个基本原则了。但平时我们不知道情况,怎么去参与呢?可以说,政府信息不公开,让我们的许多权利成了一句空话。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强烈希望政府的信息能够公开,至于是立法的形式,还是别的什么形式,我不在乎,只要能公开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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