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民黄某因与犯罪分子搏斗多次受伤,现在小腿上仍夹着两块钢板。为了表彰这位见义勇为英雄,市政府除了给予他相应的奖励之外,还根据黄某仍是单位临时工的实际问题,根据海南省综治委的意见,琼海市破例专门拨出编制,录用黄某为国家公务员(3月3日《法制日报》)。
读了这则消息,我既高兴又不安。
高兴的话就不说了,不安的是拿公务员的身份作为奖励品,于法规不合,于工作不利。 根据现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等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部门都不得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而且,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黄某因“功”被直接录用为公务员,一步迈过考试和考核两道门槛,违背了国家录用公务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在法律上行不通。现在,各地都在大力推行“逢进必考”的公务员录用制度,琼海市却直接录用见义勇为者为公务员,是不合适的做法。
让临时工黄某一变而成为公务员,他也未必能戴得起这顶帽子。公务员,故名思义是要做公务的,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所以,“考”是录取公务员的必要筛选过程。通过对公共基础知识、行为能力和专业知识的考查,选拔出类拔萃的贤能之士做公务员之后,还要进行专门的工作知识培训,使其胜任本职工作。黄某既未参考也未培训,就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我不信!除非给黄某的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闲位,可这不符合“简政”、“高效”的行政准则呀!真不知琼海市专门拨出了什么编制让黄某来做公务员的。
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并非人人都能胜任;录用公务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随便“破例”而坏了章法。琼海市破例录用公务员不是经验,而是坏例,不但不能加以推广,还应该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