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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酷刑主义”与“无为而治”
2003年03月07日 01:35:21

周东飞

  陕西省为了彻底解决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突出问题,将对违规网吧实施“一次性死亡”的制裁。据《华商报》3月4日报道,所谓“一次性死亡”,其核心内容就是对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网吧,由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其法人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网吧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违规网吧“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获得学生家长的叫好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凭借这种泛着“酷刑主义”色彩的惩处措施,到底能否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我以为还是一个未知数。

  应当看到,行政执法中的“酷刑主义”观念正在成为一种时尚,颇有泛滥的趋势。为了解决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问题,有相当一批城市出台了俗称“撞了白撞”的地方性交通法规,将车辆的行驶权置于人的生命权之上。为了惩治城市“牛皮癣”制造者,一些地方相继启用俗称“呼死你”的自动系统,欲将违法者的手机呼死而后快。同样为了避免网吧的屡屡出事,有的地方连“株连”的法子都敢用上,声称出事网吧的“旧址”若干期限内不得再办网吧。

  在某些执法部门热衷于“酷刑主义”的同时,往往伴生着其对自身认真执法的忽视和对“无为而治”的一厢情愿。法治的实施过程可分为立法和执法两个阶段,如果执法阶段出了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之类,就应当及时地在执法环节上狠下功夫,这样有的放矢方能达到依法而治的效果。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执法部门并不去认真反省自己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而是一味地责怪法律法规的“疏漏”和“无力”,甚至在自己的“红头文件”中擅自加大“处罚力度”,以为猛药足以包治百病。殊不知,如果执法部门自身的“无为而治”顽疾不除,泛滥的“酷刑主义”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将执法引入歧途。所谓“硬措施”的出台固然加大了法规条文的“刚性”,然而执行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条文的“刚性”也就无以落实。法律因执行而产生威慑,凭空的“恐吓”只能降低法律的威望,而不能拒人于违法境地之外。

  以解决网吧违规经营问题为例,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网吧若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5种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文化行政部门是否切实履行了市场监管的职责,警告和并处最高1.5万元的罚款完全能够阻挡网吧业主纵容未成年人的念头。但是,倘若有关部门“不作为”,甚至有网吧业主敢于声称自己在有关部门“有人”,这样的情形之下违规经营自然成了顽症。即便是拿出“一次性死亡”的“极刑”,再开展1个月的集中整治,风头过后只要执法不硬,再“刚性”的措施也会重新柔软无力。当“极刑”用尽依然不见成效,执法部门面临的将是何等的尴尬?

  单靠“酷刑”的恐吓永远无法达到“无为而治”的梦想之境,而执法效果的提高,需要执法部门更多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解决好自身的执法程序、执法力度等问题,靠“有为”的执法来克服对“酷刑”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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