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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来信
民政部门该不该查处民间办学
2003年03月08日 03:48:59

本报记者 狄多华

  日前,兰州市民政局所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执法大检查,查封了46家未在该局登记的民间办学机构,其中包括一家已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

  民政部门是否有权对社会力量办学实施监管?

  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张松娟向记者介绍说,该局今年春节前实施的执法检查和春节后结束的复
查,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她进一步解释说,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便已在教育部门获得了办学许可证,也要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定其“民办非企业”主体身份,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办学机构。此次他们查处的主要是无正规手续、超范围经营、乱收费的办学机构。

  对兰州市社会力量办学,张松娟的总体评价是“有点混乱,有点失控”。“有的具备一定办学条件,有的根本不具备条件,有的不懂法,有的明知故犯。绝大多数是以赚钱为目的。”

  问题是,民办学校存在的乱收费、不具备办学条件之类的“混乱”,该由民政部门管吗?

  兰州市民政部门执法依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0年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指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底包括不包括民办学校?

  《条例》的第二条写道:“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活动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学校虽然有上述的一些特征,但不能说是非营利的。

  其第四条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的几个“不得”,似乎更不是民办学校易犯、常犯的错误―――“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办法》第一条对其立法本意叙述得很清楚―――“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难道民办学校也算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办学校不必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为什么民办学校就需要登记?

  昨天,国务委员王忠禹在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时强调,要“坚持政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依法行政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兰州市民政部门的做法是否与这一改革原则相符?其所依据的法规、规章是否有修改或作进一步澄清的必要?(本报兰州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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