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起,一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将“调离”作为处分的一种类型加以实施,且非常流行。譬如某机关干部参与赌博,单位就对其作出调离机关安排到下属机构或乡镇基层工作的处分决定;又譬如某企业机关人员屡次违反劳动纪律,领导就将其调到子公司或一线工作。
最近,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吉林省白山
市政协原副主席李铁成受贿案中牵扯出的162名行贿涉案人就有可能存在这种“处理”的迹象。据《今日早报》2月21日报道:目前,这些行贿涉案人正等待着“上面”的处理。如何处理?2月17日上午,吉林省纪委宣教室负责人接受了采访。他说:“现在162人还都在原来的岗位上,现在不处理不等于以后不处理。另外,这种处理更多还是基于组织上的考虑,比如对使用、升降、调离等。” 从中可以看出,把“调离”当作一种处分来对待是司空见惯的事。那么,“调离”到底是不是一种处分呢?不是。
首先我们来看对党员违反纪律有哪些处分种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其次来看对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有哪些处分种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再次来看企业职工违反规定有哪些处分种类。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上述三个条例想必涵盖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犯错误的处分种类。但都没有把“调离”作为处分的一个种类。
那么为什么现在一些单位却在处理人员上把“调离”作为处分的一项种类呢?我想原因有:一是犯错误的人太多,一些领导认为如果真的都按有关规定丁是丁卯是卯地处理起来会打击一大片,怕影响工作,于是只把一些犯严重错误的人员按规定处理,其他人员就降格为“调离”处理。二是领导有难言之隐。倒是想处分犯错误的同志,但迫于某种压力(上面的或周围的),也只好用“调离”来顶替处分。三是领导做老好人,随大流,只要不违法,对犯错误的同志一概网开一面,作“调离”处理了事。
但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用“调离”来代替处分都是不严肃的,是组织原则所不容许的,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也是对被处理人的不负责任,甚至存在领导对犯错误同志的行为放纵之嫌。
以上只是从一个层面来剖析。再从另一个层面分析,就会发现用“调离”代替处分,将对基层干部与群众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譬如有的基层同志发这样的感慨:原来我们勤勤恳恳工作的地方就是这些被处理人“发落”的地方,这不正说明我们基层的同志人格上低人一等吗?
一个人犯了错误,就应该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性质予以处分,无原则地用“调离”替代处分是不足取的,有时甚至无异于“放虎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