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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合理怀疑”也管用了
磐石市法院对干警试行不信任弹劾制
不受信任者诫免谈话降免职务限期调离
2003年03月10日 02:12:06

本报记者 彭冰 鲍雨 郭春雨 王伯光 高清林

  3月1日起,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开始对干警试行不信任弹劾办法:干警在职业操守、执法行为等方面引起群众“合理怀疑”时,由各界人士组成的弹劾委员会可启动弹劾程序。对受到不信任弹劾并通过的干警,法院将视情况对其做出诫免谈话、降免职务、限期调离等处理。

  据了解,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每年都会接到
一些群众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其中,有些举报,虽然举出了种种理由合理地怀疑某些人有违纪行为,但却无法查实,最后往往不了了之。今年以来,磐石市法院党组经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出了对干警实施不信任弹劾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需要启动不信任弹劾程序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对上级或党组的决定和决议,不能较好地贯彻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推诿扯皮,造成事实上的中梗阻,影响全局工作的;二、思想品质不佳,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公信度较低,社会影响不好,受到投诉举报的;三、利用职务便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表象明显,合理怀疑难以排除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生、冷、硬、横、推,引起当事人上访告状,给整体威信造成损害,群众反映较大的;五、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挪用诉讼费、执行费,有明显倾向性问题的;六、泄露审判机密,向案件当事人透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结果、讨论决定的;七、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每年被发、改或超审限案件较多,素质、能力低下的;八、中层干部对本部门领导不利,队伍管理不善,致使干警违法违纪或倾向性问题突出,年内有一人以上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或两件次以上受到不信任弹劾案成立的;九、其他需要不信任弹劾行为的。

  2月28日,磐石市法院成立了实施弹劾的组织机构―――弹劾委员会,对全院干警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全方位监督。委员会由29人组成,其中由法院党组任命3名;由干警选举、党组讨论决定产生8人;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及其他社会部门推举产生18人。

  决定启动弹劾程序后,由弹劾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由院纪检组、监察室作为一方,陈述被举报人能够引起群众合理怀疑、但又不完全能够认定、查证的事实;被举报人当众申辩。双方各说各的理,各举各的证,弹劾委员会成员可当场询问、质证。

  每次弹劾听证由委员中随机抽取15人组成,弹劾委员会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信任票超过半数,即为该不信任弹劾案成立。之后,视问题性质,根据票数比例,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诫免谈话、实施1―3个月的跟踪执法监督、调离审判岗位、降免职务等处理。如果年度内一个人两次受不信任弹劾,则限其在6个月内自找出路,调离法院工作。

  据介绍,即使被弹劾通过,也只能认定对干警的“合理怀疑”成立,并非是对违纪事实的最终认定。所以,受到弹劾的干警,其受到的一系列处理并不属于处分,只是一般工作处理。这样,既能加强对法官执法行为的监督,又能充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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