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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师法》无法保护教师的劳动者权益
教育界委员指出:教师依法自我保护,难!
2003年03月10日 04:09:28

 

  本报北京3月9日电(记者徐虹)教育界委员、苏州市副市长朱永新今天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进一步保障教师权益,把教育申诉纳入执法轨道》的提案。

  朱永新在大量的调查中发现,目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时间严重超出国家规定,劳动强度之大令人难以置信。有些学校教师一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5个小时:早
晨5时50分至上午11时25分,中午12时至下午5时15分,晚上5时40分至9时10分。在许多学校,双休日对教师来说已是一种奢侈,甚至连寒暑假也被用来为学生补课。

  朱永新专门研究了《劳动法》。《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可是,朱永新却发现,依据《教师法》无法保护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朱永新指出,校长一般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受理教师申诉意见的,很可能是校长本人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这就加大了教师的申诉难度。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诉不予理睬或者消极对待,申诉制度就成为一种摆设。

  朱永新委员还举了一个例子。某学校制度规定:损害学校荣誉或越级上访滋事的,扣款200元/次;被举报或查实以教谋私或从事有偿家教的,扣款100元/次;为人虚伪,不守诺言,或在公开场合顶撞领导的,扣款50元/次;“日记课”有学生做其他事情的,教师扣款30元/次。其他违纪项目及扣款数目,由校长室及时补充发布。这种侵犯教师权益的规定,教师没有申诉渠道,只得被迫接受。

  朱永新说,学校规定的出发点也许是善意的,但合理不等于合法,校方的权威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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