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10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的全文还没有发表,我注意到他报告中的一个细节,被通讯社分别摘发的消息所忽略了―――这就是人民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已经形成制度。这是涉及人大制度自身建设的内容,怎么理解呢?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授权予常委会。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制度安排。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所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从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到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共21款。就以立法来说,李鹏委员长报告中讲到:“五年来,常委会共审议了一百二十四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中,由常委会审议通过一百零九件,由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四件。”―――由此可见常委会的工作分量。
这么大的权力,不是从别处来的,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这就是宪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人民的角度看,人大常委会具有间接选举产生的性质。同其他权力监督的原理一样,授权者应当监督受权者。这就是人大常委会每年每届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的原理,也是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形成制度的人大代表列席制度的原理。
但在这个问题上,还有认识的偏差。比如,我在人大官方网站上看到一篇2001年4月23日《哈尔滨日报》的消息《黑龙江五常市人大改进和规范审议方式》,第一句话就写道:“为提高人大代表的议事水平,五常市人大制定了《关于定期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是错的。人大代表的议事水平的确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却不应是为了提高人大代表自己的议事水平,而是要看他们选举出来的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议事水平如何。
2002年8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通讯《代表工作在青岛》,介绍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抓代表工作的几项成果,其中之一就是:“为了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开通代表直通专线电话,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还直接接待代表的来访。”这种做法和对这种做法的解释是不错的。但是,只以人大常委会为主体来“抓代表工作”,仍然没有体现出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没有体现出人大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权力来源这样一个主体地位。把人大常委会简单当作人大代表的管理者与组织者,这就把人民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混淆于一般的行政隶属关系了。
由于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人大常委会组织结构的改革,作为宪法所列的第一个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完善,已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和议论的话题。我认为,人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除了要突出效率的原则外,更重要的是权利原则,那就是:最终要保障和落实各种国家机构的授权者――人民――对国家事务的影响力。如果人民的意志对常委会没有影响,如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对常委会没有监督,那么人民通过人大制度管理国家的权利,就会受到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