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公开征集广大市民的立法意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是与广大市民的生活密切关联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推出的这一公开征集市民立法建议的举措,扩大了市民参与立法的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通过集思广益
促进立法的科学化。 从法理的角度讲,“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这句政治话语的含义,就是立法要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就立法而言,“为人民服务”的法理内涵就是立法应当以民为本,行政立法尤其应当强调“民本位”理念,摈弃传统的“官本位”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其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和法人组织则以纳税的形式购买这种自身无力获得的“公共产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广义上的法律均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涉到社会的安宁乃至国家的兴衰。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案或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践证明,实行开门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遏止立法腐败现象。此外,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尤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因立法起草工作通常采取由对口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方式,极易滋生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现象,所以在行政立法中要特别强调吸纳民意的重要性,要尽可能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和吸纳有关利益团体和各方人士的合理意见。某些与公众生活密切关联的法规规章,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草案,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据报道,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决定》,自2002年8月5日起正式实施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公开征集制度,邀请辖区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地方所需的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同时,对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立法的项目、选用的法规草案稿或修改意见,给予奖励和报酬。依我之见,此举不仅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意味着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回应型的转轨,具有突破传统立法模式的制度创新意义。可以说,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的公开征集制度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立法的民众参与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赋予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它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未来法律的执行清除了某些潜在的阻力。只有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才具有真正的民主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充分表达民意的法律才堪称以民为本的“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