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珠海市日前出台了《珠海市科级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职务晋升管理办法》。据称这是广东省推出的第一个科级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办法。报道称,《办法》的出台使得国家公务员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与严格化。
由此看来,珠海市出台的这个《办法》必定有创新之处。因为如果
《办法》不出新招,那么媒体一不会予以报道,二也不会加以诸多赞许之辞。按照报道的逻辑,珠海市的这个《办法》似乎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贡献了一个不错的创意。 然而事实是,我并没有从报道中看出任何创新之处。报道称赞“该《办法》对晋升者的资格提出了比以往更明确的要求”,但这些所谓“更明确的要求”是:“必须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或近三年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符合任职回避规定”,“晋升科级正职职务的,应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级副职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报道不厌其烦地列举了这些“新举措”,似乎想证明它们的创新意义,但如果翻开1996年1月29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这些所谓的“更明确的要求”竟然全都赫然在目,甚至一字不差!看来,珠海市的这个《办法》连“新瓶装旧酒”都算不上,因为连“瓶子”都是旧的。出现在2003年的所谓的公务员管理新办法实际上只是在炒7年前的冷饭而已。
虽然《办法》列出的尽是些早已有之的“规定”,却被人们视为新鲜事物,原因很简单:原先出台的规则早已被人们遗忘。而遗忘的原因也不难推测:这些规定根本没有得到实际执行。规则被遗忘得久了,回头一看,自然显得面目新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