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公民,我特别关注两会,想知道代表委员们如何参政议政。人民网上的一个话题―――《热点三人谈:我们怎样监督警察执法》引起了我的注意。两位政协委员和一位人大代表一起探讨如何约束警察权力,减少对公民侵扰的问题。其中一位委员、某省“检察厅”副厅长语出惊人,却让人不知所云。他认为:“有的执法
机关为完成任务,或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下达了‘抓人指标’,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针对此种情况,他开出“良方”:“从长远考虑,应该出台‘警察法’,让它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一起成为执法‘三法’。” 这里的“检察厅”应该是“监察厅”或“检察院”,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存在“检察厅”这样的省级机构,应属记者“笔误”。在我国国家机构系统中,监察厅是同级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属于行政系统,是行政执法和监督部门。检察院则是我国“一府两院”系统中的一个,它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不管那位副厅长来自这两个机关中的哪一个,有一点是共同的,也是明确的:都是与法律打交道的机关,都是监督法律、法规实施的机关。
然而,这位来自法律监督机关的“首长”竟然不知道有“警察法”?!
事实上,我国的《警察法》早在8年前就出台了。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颁布实施。这部法律对人民警察的任务、活动准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这部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部法律也确实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修改和补充,以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可是,负责监督包括《警察法》在内的我国法律实施的主管机关的首长,居然还要呼吁这部法律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