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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选举法》未规定10%国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两会特刊:谁为1.3亿流动人口代言
2003年03月12日 02:29:31

本报记者 杨得志

  每一个户籍与常住地分离的所谓“流动人口”,在参选全国人大代表问题上都会遭遇尴尬:由于户口所在地选民并不了解他,很少会选他;他工作、贡献在常住地,当地选民了解他,却又没法选他。因为,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按户籍选民登记来确定,可“流动人口”的户口不在常住地。

  这样的流动人口,全国有1.3亿,整整占了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由于上述实际原因,这么一个庞大的人群,在选举这个问题上,就被晾在了一块“空地”上。

  “绝对不应该用户口卡住外来常住人口的脖子,影响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代表、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对此深有感触。他生活在拥有300多万“非户籍常住人口”的深圳。

  3月10日,他向本次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尽快修改〈选举法〉,确保外来劳务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议案》。此议案不仅得到了来自深圳市的所有7名全国人大代表的附议,还得到了众多广东代表的赞同。目前,广东外来流动人员已经突破1000万,约占广东总人口的1/6。

  张余庆告诉记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人口流动不仅量大而且面广。深圳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那里现有300多万非户籍人口(实际上属常住人口)长期工作、生活,为当地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按理,他们应该在这里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但是,由于现行《选举法》的规定,这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深圳无法得到实现。

  据悉,现行《选举法》规定,农村按每96万户籍人口选代表1人,城市按每24万户籍人口选代表1人。由于目前深圳的户籍人口只有132万人,所分配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仅为7名。这样一个代表数量,不但与深圳超过700万人口的城市规模很不相称,而且代表的结构与人口结构也不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本次深圳的7位全国人大代表,有4位是来自市人大和市政府的官员,另外3名是分别来自银行、公安和法院的负责人或官员。300多万当地“非户籍常住人口”和近300万“流动打工人员”没有自己的代表。

  为此,张余庆建议,将《选举法》中按户籍选民登记来确定选举权的规定,改为以户籍人口为基础、外来常住人口占有一定比例的选民登记制度。其中,外来常住人口应该取得连续两年异地居住和工作的证明及不参加户籍所在地选举的证明。在代表名额的分配上,将《选举法》中完全按户籍人口计算的规定,改为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常住人口为基准来计算。

  这样的情况并非没有先例,许多地方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法规进行了改革。2000年5月,4名在深圳市生活和工作的暂住人员,首次当选为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此后,外来暂住人员当选人大代表的事,不仅在深圳,而且在广东其他县、市都不断出现。

  2001年12月,7名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第十三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当选,成为浙江首次外来工参加居住地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范例。

  对于代表名额,现行的广东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已经明确规定:“计算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公布的常住人口数为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认为,张余庆的建议符合实际情况。他说,在目前全国流动人口高达1.3亿的现实情况下,仍按户籍人口确定人大代表数量,的确难以保证这部分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确有修改的必要,按居住地确定代表名额和登记选民可能是修改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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