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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公布
中外可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2003年03月13日 02:16:34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3月1日签署国务院第37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这个条例已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这个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条例指出,中外合作
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资产与财务、变更与终止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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