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的基本观点,首次把尊重劳动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相并列且将之置于首位,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要求全社会认真贯彻,并且特别强调“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
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社会“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是我们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要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
评价社会主义社会“有益劳动”的客观标准
一个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不仅是这个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体现,也是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在阶级社会中,必然也是执政党的宗旨和理想的集中体现。“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这个目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正是从这一宗旨出发,“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民的富裕幸福,人民的利益,构成为共产党执政的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层面上,这一根本目的又具体化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这就是实现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不同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必然有不同的生产目的,反映并实现不同社会的制度目标,并依此评价劳动。我们研究和评价社会主义的有益劳动,也必须以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目的为依归,否则我们的判断就没有一个统一的价值标准,就可能会背离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社会主义社会“有益劳动”的客观范围
(1)有益劳动首先是生产性劳动。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生产,分工日益细化深化,传统生产性部门中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分支部门和行业,如开发研究、营销、售后服务等等,其中的一些已经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和行业,如科研开发、广告、会计与法律事务等等;同时,传统的非生产性部门也有了新的巨大发展和分化,传统生产性部门和非生产性部门之间的联系、依赖、相互渗透甚至融合也大大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传统观点(生产性劳动是劳动者为创造物质财富而付出的劳动)来认定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变得非常困难。更重要的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演变,物质财富不再主要采取物质产品的形式,各种形式的劳务和服务也构成物质财富的重要内容;精神财富相比物质财富有了更为明显的增长,并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的必需品。把生产性劳动仅仅聚焦在生产物质财富之上,已经难免失之偏颇。凡是生产和提供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劳动,无论其产品和劳务是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都应该是生产性劳动。有益劳动首先应该是生产性劳动,其范围包括国民经济统计中第一、二产业的劳动和第三产业劳动。(2)有益劳动还是有用劳动。一般来看,一切创造产品效用与价值相统一的劳动,都是有用劳动,反之就是无用劳动。在社会主义社会,按照生产目的的特定要求,凡是在生产和提供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的产品和劳务范围内必需的劳动,都是有用劳动,其中,绝大部分劳动属于前述的生产性劳动,还有一部分是整个社会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和发展,所有生产性行业和部门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因而它们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有用劳动。至于无用劳动,是那些与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产品和劳动绝对无关或背离的劳动,比如像走私、欺诈、抢劫、制假贩劣、过剩性生产等等。因此,社会主义有益劳动的范围大于生产性劳动,与有用劳动相等值。至于凭借资本等获取收益的活动,本身并不属于劳动的范畴,自当别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范围内的有益劳动,与所有制关系无关,私营经济中的劳动如同国有经济中的劳动,只要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的角度看是有用的,就都是有益劳动。
如何尊重和保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有益劳动”
(1)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过程之中。(2)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在生产社会财富中的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注重效率。(3)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不以财产的多寡来论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鼓励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的劳动者,随着个人财产和投资机会的增多,有可能从事一些劳动范畴以外的活动并借以牟利,如储蓄以获取利息、入股以获取股息等等,对此也要加以保护,尤其不能因此而否定他们提供的那些有益劳动。(4)营造鼓励和扶持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激励创业活动,承认和保护创业者应有的权益。(5)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引导人们形成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关于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新认识。
脑体结合劳动的新变化
■劳动都是人的脑力、体力和神经等等的耗费。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单纯体力劳动的范围越来越小,脑力劳动和脑体结合的劳动范围越来越大,在面向知识经济的劳动中,脑力劳动已占有越来越突出的支配性地位。知识分子、“白领工人”等等脑力劳动和脑体结合的劳动,越来越成为有益劳动的主要组成部分。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
■简单劳动是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一般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复杂劳动则是需要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劳动。当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人力资源的作用日益突出,劳动者所受的教育和技能训练的程度越来越高,复杂劳动的重要性也愈来愈显著。在策划、设计、宣传、营销、财会、管理、咨询、法律、文化等工作上付出的劳动,都是“倍乘”的简单劳动,随着就业结构的不断改变,越来越成为有益劳动的主要形态。创业活动融合了策划、方案实施、管理等劳动因素在内,因而相比从业劳动,是典型的复杂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