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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软约束滋生腐败空间
2003年03月24日 00:02:57

二木

  据《北京日报》3月21日报道,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明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应该说,三部门出台这项禁
令的初衷是非常好的,禁止选择性别进行人流这种非人道的事情发生,所以留下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空间,也是考虑会有例外情况发生。但是,在禁令中,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权力并不是定量的硬性约束,如果考虑到现实中的权力递延和外溢的现象,这种“软约束”将有可能留下“利用职权收取租金审批”的寻租空间。

  曾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诸如银行不良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一针见血地指出经济管理中的“软约束”弊病:行政权力的过分干预让许多“预算”很“软”,严格的资产和预算管理“硬”不起来。所以,严格的预算在延伸的权力干预下根本起不了多大的作用,于是不良资产和资产流失的问题就产生了。同样,把这种分析移植到胎儿性别鉴定审批规定上,弊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严重。

  有学者曾对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许多政府部门的权力属性进行了一下对比,得出一个结论:西方人爱把权力看成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即一个人或团体对权力的获得必定伴随着另一个人或团体对权力的丧失,权力所包含的约束力是守恒的。而在中国的许多政府部门中,权力的弹性很强,能够随着人的意志而递延、扩张并膨胀,这就容易给腐败留下很大的空间,而在利益的驱动下让制衡和监督无从奏效。胎儿性别鉴定审批规定就反映了权力的这种属性。

  在我国部门规定中有很多类似“未经某某许可,不可干什么”的句式,其中所包括的权力软约束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应该就有关部门“审批”的权力用详细的法规进行量化规定,在做规定的时候就要有防患于未然的眼光,尽力避免给少数“心存不轨”之人留下腐败的空间。真正的“良法”对于善良者总是仁慈的,但对违法者总是严厉的,这样,法律规定才能起到真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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