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第二建筑公司职工韦昶光、达正奎等人,代表一同出游的131名旅游团成员,将一面锦旗送到了青海省旅游局质监所,感谢质监所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至此,青海省内第一起数额最大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付案尘埃落定。
2002年12月初,湟源二建职工韦昶光、达正奎一行131人,在自称
为青海高原天湖旅行社导游照明(化名)的组织下,前往云南、贵州、四川等地旅游。照明在发团前夕与游客签订了有天湖旅行社正式文本的合同书后,游客即交付了现金。 合同书中明确规定,游客从四川成都乘飞机经兰州返回西宁,还可以在兰州游玩一天。但当131名游客下飞机到达兰州后,照明却以“没带够现金”为由,拒绝游客宿兰州,从而引发争执。双方最后商定,由游客先行垫付现金,照明立即返宁取款再回兰州接团。
乘兴游兰州的百名游客,却再也等不到照明,只好自己组织团队返回。到西宁后,他们在当地找了好几天,也没有找到导游照明。今年1月,众游客一纸投诉将天湖旅行社告到了青海省旅游质监所。
质监所在调查中发现,导游照明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书上根本就没有盖天湖旅行社的正规印章,虽有该社文本,但实际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天湖旅行社方面称,照明早已从旅行社辞职了。
一时间,131名游客几万元的损失赔付问题陷入了僵局。
今年3月,青海省旅游质监所调查后得出结论,之所以出现旅行社合同文本流失的情况,是因为该旅行社承包、挂靠下属单位时变相转让经营权所致,本次经济赔付案应由旅行社承担一定的责任。
3月初,青海省旅游质检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天湖旅行社做出全行业通报批评和经济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导游照明的《导游员资格证》予以吊销(将在今年4月换证时执行)。另外,该旅行社还需向131名游客赔付全部损失并按合同赔偿违约金。所有款项均从该旅行社向青海省旅游局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据介绍,这样的处罚决定还是鉴于该旅行社完全处于无辜方所做出的。
青海省旅游质监所认为,这起案件是由于西北旅游业尚不规范、易被人钻法律空子、在合同中玩文字游戏人为造成旅游经济纠纷所致,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此,该所已于本月在网站、媒体上发布了青海省旅游质量监督第一次权威公报,公布了青海省两家具有出境权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提醒国内外游客来青旅游时不要参加省内其他旅行社组织的非法出境游,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