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4日电(记者严桦)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今天发布的《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于4月1日起实施。
据悉,《通知》对我国原有外汇管理思路和方法作了较大调整:
第一,确立了相关的制度和原则: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境内
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通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第三,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三项基金、债转股等形式。
第四,明确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以确保并购领域外资流入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五,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政策的调整,填补了目前外汇管理工作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