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有作者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文章说,香港特区政府廉政公署对梁锦松购车事件展开调查,是对官员的“有罪推定”;紧接着,2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声称“对权力可能的被滥用”,就是“要搞‘有罪推定’”。
关于廉署调查梁锦松购车事件,我对两位作者文中
所表达的基本价值观还是认同的,但对他们在这件事上一再使用“有罪推定”这一概念,却无论如何难以苟同。我以为这决不仅仅只是个简单的语词问题。 我们知道,“有罪推定”是跟“无罪推定”相对应的一个司法概念。后者是指刑事被告人(及被侦查或被调查人)在未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假定)为无罪。而前者的意义则正好与此相反。早在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文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第九条);此后这个原则陆续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到了20世纪上半叶,又被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正式确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无疑,这一原则也早已被英国人带到了香港。况且,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怎么时至今日,还会有人认为在香港特区,存在着一个“对政府官员的‘有罪推定’的制度安排”,进而严肃地呼吁“对权力可能的被滥用要搞‘有罪推定’”?
香港廉政公署对梁锦松涉嫌“买车避税”事件展开正式调查,我认为这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其意义正如有关文章所言,此处不赘。但请搞清楚,廉署只是对梁锦松进行例行调查,并没有说他犯了什么罪,用的也是“涉嫌……事件”这样的措辞,怎么就扯到“有罪推定”上了呢?假如警方因故对一个普通公民进行正常的刑事调查,你会不会说那是“有罪推定”?很明显,这并非缘于作者的笔误,因为他们在文中明白无误地说那是“制度安排”和“启示”。我只好相信两位作者对上述有关司法原则,确实存在着理解上的误区。况且,我已经不止一次地在评论文章中看到过类似说法了,甚至还曾读到有人正而八经地在文中质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单单对官员“有罪推定”?这说明类似的误会还真不少,故很有澄清的必要。
其实,由于政府官员掌握着某些公共权力,拥有比普通民众更多的信息资源,理论上,他们也完全有可能利用那些权力和信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公众就有理由对他们保持某种程度的警惕,进而对其一举一动都给予特别的关注,同时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起对公共官员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这既合乎人情事理,也是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理念的。但很明显,它跟司法领域的“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完完全全是两码事,因为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的功能是不一样的。
向受众传递准确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知识,这也可以说是时事评论的社会功能之一。上述或似是而非,或不甚准确的说法,看似小事一桩,却往往会以毫厘之差而致千里之谬,并继而以讹传讹,遗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