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石家庄市一家三甲医院对临床工作中有不正当销售药品和固定器材的经销商,出台现金让利政策,收取一定“协作费”。而当地工商部门接到厂家举报后,以医院强制索取商业贿赂立案调查。
去年年底,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针对医院临床应用回扣问题,召开院长办公会,并形成一份会议纪要。医院要求存在不正当销售药品和内固定器材的厂家实行让利政策,其具体措施如下:
1、召集供货公司负责人开会,讲明政策,说明理由,以维护患者利益,让利于患者。2、药剂科按药品销售实际情况,每月提供销售药品种类,按下列比例收取销售厂家现金让利。一类药品医院收取销售额的10%―15%,二类药品医院收取销售额的8%―12%,三类药品医院收取销售额的3%―8%。对于没有现金折扣或销售额小的药品,医院不再收取费用。3、一次性消耗性内固定器材、人工髋关节、人工股骨头、介入性支架等,供货厂家要让利患者5%,让利医院8%。4、各药品销售厂家,实行预交款制度。新进品种,医院要收取一定的费用。5、如销售厂家不履行上述规定,医院停止其药品及器械销售。
会议纪要同时规定,医院提取的费用要设立专账,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无主患者和开展新技术、新手术资金不足患者的补贴,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不得挪作他用。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把这笔额外提取费称作“药品协作费”或“器械协作费”,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今年1月初,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依照会议纪要精神,开始向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收取协作费。一些厂家以省三院强制收取回扣,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市场分局以医院涉嫌商业贿赂进行立案调查。据负责此案的工商局工作人员称,在1月中下旬5天时间里,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共向100多家企业收取协作费45万元左右。其中一家企业一次缴纳协作费8.9万元。
3月21日,记者在石家庄市工商局市场分局看到此案卷宗,其中包括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开具的协作费收据、交纳协作费厂家及药品名称等。该局负责人称,工商部门立案调查于法有据,因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收取的协作费是中标药品合同外的额外费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0号令第二条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收取协作费属于强制索取商业贿赂。另外,该医院收取的协作费属账外建账,给厂家开具非法印刷内部收据,而不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收据。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此持不同看法。医院负责人称,协作费不是回扣,是医药厂家给予医院的折扣,而且是公开明码折扣。其主要目的是挤压医生收取回扣空间,补贴贫困患者治疗。据该院负责人称,协作费实施两个月,该院共收取药品、内固定器材折扣48.68万元,目前已有158位患者从中受益。
采访中,记者提到会议纪要第三条,器械厂家不仅要给患者让利,还要给医院让利8%,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负责人称,这批费用也在统一账户中,用于患者治疗。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负责人称,因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医院已经停止收取协作费。据悉,此案目前仍在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