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3月25日电(记者陈强)30名曾在厦门台资企业东龙陶磁有限公司工作过的女工,今天联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台商梁志远及东龙公司向受害人公开道歉,并给每位受害人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1月21日,东龙公司女工偶然发现办公楼二楼两个女卫生间内各安装了一
台针孔摄像机。报警后,警方查获两台针孔摄像机的线路均通往该公司董事长梁志远的专用办公室。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已过不惑之年的梁志远通过该针孔摄像机偷窥女工们如厕时的情形。 起诉书说,被告梁志远长时间以针孔摄像机偷窥原告如厕镜头,其手段之恶劣、被偷窥的女员工人数之多,在东龙公司引起了极大的愤慨,15名女工随即愤而辞职。
原告认为,被告梁志远偷窥原告如厕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梁志远应承担相应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被告东龙陶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所在的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而为被告梁志远侵权提供了场所和便利条件(梁志远所使用的针孔摄像机的线路连接在东龙公司监控系统上)。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被告东龙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受害女工透露,事发后一直躲在台湾的被告梁志远前不久来到厦门,警方曾传唤他做过笔录。梁承认了偷窥的事实,并通过有关部门传话,希望当面向女工道歉,并请受害女工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但女工们表示,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受害女工说,该案已立案两个多月,但她们至今未接到警方关于此案调查结果的说明。另据《东南早报》报道,3月7日,厦门市集美区政法委、工会、劳动、公安等部门召集部分受害女工进行座谈,当女工们问及梁志远和东龙公司该负什么责任时,区里的一位官员回答说:“梁志远的偷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后果由他承担。如果说是公司行为,我看不好这样强求,他虽然是公司负责人,但不能说是公司对女工们的侵犯。主体还是个人,还是要他个人负责。这样解释你们看合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