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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中的公平问题
2003年03月28日 01:38:12

盛大林

  广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宣布,针对执行难问题,该院最新出台了一系列新措施,其中包括“执行不到财产不收执行费”,申请人只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用缴纳申请执行费,马上就可以立案。案件开展执行后,执行不到财产就不用交费;执行到财产,也只是以执行到的财产价值作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收取执行费
(据《信息时报》)。

  官司打赢了,执行起来却久久落不到实处,这就是目前经济诉讼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于是,拿着胜诉判决书的债权人常常面临两难境地:不申请执行,官司白打了;若申请执行,却可能“再挨一刀”―――因为不管执行是否成功,都要先交执行费而且概不退还。我知道,这基本上是全国通行的,但我一直觉得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规定。

  司法机关是社会的公器。执法人员都是由纳税人供养的,他们的职责就是依法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法院理应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但仅仅判出胜负是不够的。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有义务将判决“兑现”。判决的执行是诉讼的一部分,既然已经收了诉讼费,就不应该再收什么“执行费”。国家财政下拨执法经费,就是让司法机关运转起来,为公众服务。比如有人被绑架,为了解救他,动用了大量的警力包括其他社会资源,“成本”往往是非常巨大的―――难道要让被解救者为此“埋单”吗?

  当然,我国还不富裕,执法经费往往难以满足实际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适当向受益的债权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至少也应该做到有予才有取,即只在债权人确实已经受益后才收费。尤其是在执行“成功率”非常低的情况下,更应该如此。

  前些年,“讨债公司”曾风行一时。这是“执行难”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怪胎。为什么有不少债权人不到法院打官司或申请执行,而愿意找那些草台班子式的“讨债公司”?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讨债公司”是先讨债后收费,债讨不来不要钱。我相信,很多委托“讨债公司”的债权人也知道债不一定能讨回,但反正不会损失什么―――“不妨一试”嘛!可法院不给债权人“试”的机会。

  到经销商那里预订汽车,交了订金,在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得到想要的汽车;如果经销商爽约,不但订金全退,还要付违约金。委托经纪人,给了佣金,人家替你办事;不管是先付佣金还是先办事,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也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这就叫公平。但到法院申请执行,不但先要交钱,从不退还,而且执行的结果完全是个未知数!―――最应该讲公平的地方,竟然一直执行着如此不公平的规定,实在匪夷所思。

  令人欣慰的是,广州中院率先迈出了“公平”的一步。希望各地各级法院能够从善如流,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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