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3月27日电(记者李桂茹)继“中科创股价操纵案”去年6月在北京开庭审理之后,第二宗此类案件“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昨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责任人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记者与设在深圳的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有关人士称:公司运转正常,此案与现有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公司的大股东于去年3、4月间已经变更,现在最大的股东是深圳宝安宝利来实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部是新股东聘任的,所以此案的审理对公司没有什么影响。
五被告被控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至2001年2月间,广东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法人代表罗成(另案处理)通过亿安集团(控股)广州办事处、广东亿安集团及所属公司,向由属下员工为股东注册成立的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划拨资金共合人民币18亿多元;另外,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通过股票质押融资人民币19亿多元,以买卖生益科技、亿安科技等多种股票。其中,通过上述专门从事股票买卖的7家炒股公司控制的792个股东账户,动用人民币14.8亿多元,在全国54个证券营业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共计6.8409万笔,累计交易5555.3895万股,所持股票在最高峰时持股份额占亿安科技股票流通股的87.34%。同时,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也相应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126.31元。上述7家炒股公司在买卖亿安科技股票交易过程中非法盈利近5亿元人民币。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鸿清负责介入股市资金的往来,被告人程冰芳、王琦负责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托管、融资及资金划转等具体事项,被告人罗健梓负责指令被告人何新祥伙同廖劲松(另案处理)进行具体操盘。被告人罗健梓、何新祥二人还在多家证券营业部办理签约融资事项,为自买自卖亿安科技股票的行为提供帮助。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违法
5被告对自己在该案中的行为基本不持异议,但他们辩称该案属单位犯罪,个人所作所为均属职务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故未构成犯罪。控辩双方就此进行了激烈辩论。
控方指控5名被告人均参与了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罪责难逃。辩方一致作无罪辩护,认为,“既然亿安集团的单位犯罪没有追究,那么集团职员因履行职务而涉嫌触犯刑律自然无从说起”。辩方律师表示,在审的几个被告人并未从亿安科技股价操作中谋得不法收益,而且有些被告人在罗成出逃后在保全证据等方面有立功表现。
李鸿清的辩护律师称,李鸿清虽然负责介入股市资金的往来,但他不过是执行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罗成的指令。
公诉人反驳,亿安所有大款项的划拨几乎都有李鸿清的签名。李鸿清进入亿安集团后,操纵股价才开始,公司每笔进出款项,都经过李鸿清的审批,李鸿清曾参与融资工作,并主管资产运营监管部的具体工作,从公司的账户上可以很轻松地看出亿安科技股价在该公司资本运作下的不正常涨落。
检察机关指控罗健梓事实上扮演了亿安公司的股票买卖业务的决策角色,凭借他的专业知识,何新祥等人进行具体操盘。罗健梓辩解说,我不是亿安新地投资发展公司的职员,只是罗成的一个朋友,应邀给具体操盘的何新祥以技术上的分析和理论上的指导,亿安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不知道。
操盘手何新祥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定性不对。他说,作为公司最底层的职员,罗成指示我一切按照罗健梓的要求进行操作,我就一切照办。我惟命是从,只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
程冰芳、王琦被指控在操纵股价案中负责在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托管、融资及资金划转等具体事项。程冰芳说,那些融资的事项都是罗成和罗健梓联系好了,我们才按程序去做的,专业的东西我不懂,只是照上面的要求做。王琦也说,作为公司的一名基层职员,我对公司的决策并不清楚,领导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程冰芳在庭上还举证说,罗成出逃后,曾经指示她销毁一批原始单证,但她和王琦两人偷偷将这些单证保存下来。这些单证为破案提供了关键证据。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