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阳县汝南埠镇农民吴小水无声无息地死了,像一棵被不经意砍掉的树。所不同的是,死时脚腕上还带着铁链,乃至死后23天仍被拴着,直到派出所来人用卡钳绞断了链子。那把钥匙在时间过去两个多月的现在还是没有找到。(3月13日《南方周末》报道)
精神病患者吴小水的死与失去人身自由几个月的饥寒交迫有
关。如果他不被铁链所拴,如果他不失去人身自由,如果他能够接受亲人的温暖,如果―――这当然都有一个前提,吴小水能够自持自束,像一个精神健康的人那样生活。或者即使不能,必须有一个可以有效监护他行为的担当者。对此,我们似乎不应该责备村民的麻木不仁。因为趋利避害是一个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 那么,吴小水作为精神病人,他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还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按照法律,吴小水享有一个公民应有的一切个人权利,包括人身自由的权利和生命的权利。即使他是一个间歇性精神病人,除了在发作期间由于病情的需要,必须人为地限制其人身自由外,在其处于正常状态下时,他的人身自由就不应被限制和剥夺。政法委、公安局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强行把一个具有正当权利的公民用铁链、石磨拘禁起来的做法,无论如何都与法治社会的精神相违背,与道义相违背。
既然如此,为什么几个部门研究的结果竟是公然限制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直至剥夺其生命的权利呢?一位警察的说法是,“这里没有精神病院关他们,再说,关在精神病院里的费用谁出?”我想,这些都不是正当的理由。鉴于吴小水的病情,在其家长不愿也不能担当监护之责时,人民政府理应承担监护的责任。当地没有精神病院,可以送到有医院的地方去。至于费用,如果其家人无力承担也不愿承担,人民政府就应义不容辞地予以收容和救治。人民政府由纳税人供养,必须为人民谋福利,而人民就包括精神病人这样的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
假若吴小水不在发作期,在其家庭监护职责缺失的情境下,同样应由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或民政机关予以收容监护。正像普通百姓说的那样,“政府真得为这些人想点办法”。
而代表政府的某些职能部门所想的办法却是用铁链“约束”,没有想到这样做侵犯了一个公民的人身权,更没有想到结果会无情地剥夺一个自然人的生命。
在种种“没有想到”的背后,说明一些职能部门缺乏对普通公民基本权利的认同和尊重,更何况对一个精神病人?
我担心,这种对于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权利的冷漠和侵害,会被放大扩张开去,直到每一个健康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