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3月30日电
工会主席坐在了公司代理人席上
“当职工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主席究竟应当维护职工的利益还是企业的利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职工杨树鄂悲愤地问。
去年10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树鄂和西航公司劳动纠纷一案。让她备感震惊的是,她所在的医院工会主席竟然坐在了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席上。
45岁的杨树鄂是因单位没有支付其伤残补助金和落实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工伤待遇和企业对簿公堂的。
杨原是医院的一名护士。1983年7月,她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时不幸摔伤致左臂骨折,留下残疾后遗症,后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8级,而西航公司没有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99年11月,杨在工作中又患上“青霉素过敏”。2000年3月中旬,杨工伤旧病复发休假。从该月起,西航公司以其病假为由,只支付杨工资总额的70%。
2001年12月30日,杨树鄂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给予工伤待遇并安排适当工作。该委员会2002年4月22日做出仲裁裁定后,杨不服裁定上诉到法院。2002年7月22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双方均不满意,并都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在二审官司审理过程中,身为西航公司职工医院党总支书记、行政副院长、分工会主席的蒙贞,以西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分别于2002年10月23日、2002年10月31日,两度和杨树鄂对簿公堂。
杨树鄂说,当她发现蒙贞出现在企业委托代理人席上时,当庭提出异议,要求蒙贞回避。但蒙贞坚持自己不是以工会主席的身份出庭,而是以职工医院干部的身份出庭。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杨的意见,继续让蒙贞出庭。这样,身为工会会员的她不得不和工会主席对簿公堂。“我过去从来都把工会当成娘家,工会组织活动时也反复说工会是我们自己的组织,但娘家人竟然和自己的职工站在对立面,我实在想不通。”提起当时的情景,杨树鄂悲愤难抑。
其实,杨的官司本身并不复杂,劳动仲裁和一审都从根本上支持了杨的诉讼请求,她所不满意的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具体时限和工伤津贴数额。2002年11月1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作出部分改判,要求西航公司支付杨树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4.50元;杨树鄂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医疗期间享受工伤待遇,从2002年3月起每月支付杨树鄂工伤津贴603元;医疗期间届满后享受工伤待遇;在杨树鄂工伤复发医疗终结之日起,按伤残等级及青霉素过敏病情安排适当工作。
“我对工会这个娘家彻底绝望了”
官司虽然胜诉了,但杨树鄂对工会主席蒙贞的出庭依然大惑不解。为此,她多方奔走,先后向陕西航空工业工会、陕西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咨询。杨树鄂说,咨询的结果非常明确―――蒙贞既然是工会主席,就不能与职工对簿公堂。
据了解,西航公司工会已在2002年12月25日,对此事拿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蒙贞代表医院处理与杨树鄂劳动争议是错误的,应当面向杨树鄂道歉。并责成蒙贞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公司工会对蒙贞的错误提出严厉批评,并在工会全委会上通报。
杨树鄂说,在公司工会拿出这一意见的第二天,工会一名副主席向她做了说明。杨树鄂提出,一是要看到公司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再是因为这起事件给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道歉必须当着职工医院全体会员的面进行。该副主席没有答应她的要求。
而就在此后,杨树鄂在一些单位发现一份打印的《杨树鄂情况说明》。这份未署名材料认为杨“一味无理提出要求”,“对杨的行为,医院该做的工作都做了,该说的话都说了,该维护的都维护了。作为工会干部,在企业、单位的管理中应该站在职工的利益上,多为职工说话办事,但更应该站在企业整体利益上,维护大局和总体利益。像杨这样的同志,即便做得再好,她也会永不知足”。
今年3月14日,公司工会给她发了一封便函。信中陈述了其至今未能道歉的理由:“因你提出身体不适,道歉时间择日再定,使当面道歉没能进行。现请你选定见面时间,于3月21日前通知公司工会办公室”。杨树鄂在收到便函当日寄交了书面意见,要求除了看到公司对蒙贞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和道歉必须当着职工医院全体职工面外,增加了一条,要求就寄交到有关部门的《杨树鄂情况说明》作出说明。
截至记者发稿前,杨树鄂尚未得到任何答复。“工会主席和我对簿公堂已经让我很气愤,现在都过去3个月了,还以各种理由拖延道歉,在此期间又有人以匿名材料对我再次进行伤害,使我对工会这个娘家彻底绝望了。”杨树鄂说。
3月8日上午,记者采访了蒙贞。蒙贞说,作为行政领导和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既要维护职工利益,又要维护单位利益,有时确实很为难。据蒙贞介绍,她的本职工作是医院党总支书记,身兼副院长和分工会主席,分工会主席一职是1997年由上级任命的,公司大部分二级单位的工会主席都是兼职的。当记者问她出庭时想没想到与职工对簿公堂不妥时,蒙贞说:“这个问题我不想谈”。
3月24日,记者从陕西省总工会了解到,蒙贞在前几日向公司工会寄交了辞去工会主席一职的辞呈,并得到了批准。
尽管各方面的意见都认为蒙贞是错误的,但记者在西航公司职工医院采访时,很多职工都不愿谈及此事。一位老职工说,杨树鄂虽然几次都胜诉了,但把事情搞得那么大不合算,今后还怎么在公司干?
据悉,在官司胜诉后,因西航公司并未主动执行终审判决,杨树鄂不得不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元月,西航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下,为她补发了2002年3月到9月的工伤津贴,但为她安排适当工作一项仍未执行。此后不久,杨树鄂再次以工伤休假期间,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为其调资为由,将公司诉到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月5日,仲裁委员会裁定:10日内,西航公司应以杨树鄂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的职工工资为标准,自2003年3月起给杨树鄂调升工资并予以补发。据悉,西航公司不服裁定,已经向法院起诉。
工会主席究竟该代表谁?
工会主席能否代表行政与职工对簿公堂?记者先后采访了有关人士。
西航公司工会办公室田主任说,虽然有关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工会主席不能与职工对薄公堂,但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工作人员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很严重的。
陕西省总工会政策研究室主任指出,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西航公司的工会工作人员却代表单位与职工打官司,其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违反《工会法》的行为。这种情况在省内和全国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体制上,工会组织隶属于企业,许多工会工作人员都是兼职的,难免惟行政命令是从。工会组织在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一点上与企业是一致的,但当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应依照《工会法》支持和帮助职工与企业协商,最起码工作人员不得与职工对簿公堂。
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也表示,法律明确规定工会必须代表并维护职工利益,而不能代表或维护企业的行政方面利益,这是不容置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条中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21条则规定:“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