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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对中标药品收“协作费”事件
违法的出发点是好的?
2003年03月31日 01:15:37

本报记者 许海涛

  今年1月初,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为了遏制临床中药品回扣现象,向药品生产经营厂家收取一定协作费,石家庄市工商局以院方索取商业贿赂立案调查。

  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负责人说,省三院中标的抗生素药多达20种,医生依据处方权进行选药,医院很难遏制医药代表对医生回扣问题,院方向药品厂商收取协作费
就是为了挤压回扣空间。据悉,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两个月里共收取协作费48.68万元。

  该负责人称,协作费不是回扣,而是公开折扣,这些折扣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无主患者等治疗。

  针对医院是否可以公开向中标药品收取一定折扣问题,记者走访相关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称,目前尚无明确结论。河北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处则称,省三院在中标价格外收取药品厂商折扣是不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不得再向相关企业索要转折扣。

  河北省纪委纠风办负责人重申药品招标的严肃性,他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纠风办一项职责,为了把虚高药价降下来,国家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省三院通过收取协作费,解决部分患者就医问题,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国家不允许。

  《药品管理法》第59条中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违规者将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采访中,记者听到一种说法,认为医疗单位为了挤压回扣空间,公开收取药品折扣有其合法性,前提条件有3个:一是返还医疗单位折扣必须是药品生产厂商自愿行为;二是折扣只能用于冲减药品零售价格,使广大患者受益;三是折扣必须依法在国家有关部门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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