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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不起诉”是不是对大学生法外施恩
2003年04月04日 00:41:03

主持人 崔丽

  日前,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并对涉嫌犯罪大学生采取一项新举措,实行“暂缓不起诉”,目的是施以人性化帮教手段,挽救失足大学生,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该措施旋即引起轩然大波,有人甚至指斥这是在培养“犯罪精英”。

  沙龙在座:

 
郑 锴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研究室

  佟丽华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白 亮 大三学生

  张 奇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处处长

  ●郑锴:检察院爱惜大学生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应行之符合法度。

  “暂缓不起诉”源于日本、德国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意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但暂缓不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暂缓不起诉比较接近于酌定不起诉规定,但二者间仍有区别。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最终的处理决定。而暂缓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犯罪嫌疑人以后表现,如果有主观恶性还要继续追究。如该检察院对某同学考察5个月,以观后效,这是建立在有罪基础上的,而一个公民是否有罪,只能由法院做出判决。

  如果说可以“法外施恩”的话,检察机关应把立足点放在大学生犯罪预防方面,如由检察官到学校当法制副校长,进行普法讲座等,而不应放在由检方所当然认为的“犯罪后”处理上。如果前提不合法,其后一切司法程序的启动当然地不具备合法性。

  ●佟丽华:从刑罚角度看,无论国内外专家的研究,还是从对死刑存废的争论都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罚要更加人性化,更能体现对犯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各项权利的保障,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理解该检察院正是抱着这样的态度来处理涉嫌犯罪的大学生,无疑是件好事,思路本身是正确的。

  但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任何一项司法改革,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涉及人身权、自由权等重大问题,按照《立法法》应由全国人大做出相关规定。“暂缓不起诉”的做法脱离了现行法律规定,势必造成与现行司法制度的冲突。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他们的刑事司法政策,从实体法到程序法均适用与成年人不同的刑事处罚政策,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对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而言,就不应有任何特殊对待。

  可因此说“暂缓不起诉”是培养“犯罪精英”未免过于尖刻,对这一措施的适用,检察院有严格限定,如情节轻微、无主观恶意等,其目的重在“救人”而不是“毁人”。

  ●白亮:现在大学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好像更多是些负面消息,如工作难找、犯罪率增加、行为不检点等等。现在一项体现对大学生“特殊关怀”的措施招来非议,我有如释重负的感觉。

  从此事的讨论中,其实可以看出社会对大学生看法的转变。人们不再把大学生当做“天之骄子”,而是更多地当做普通群体来看待,这是在“解放”大学生。我们这一代大学生的困惑和问题是社会其他同龄人共同面对的,我们并不愿意被当做一个特殊群体来被关心、被解剖,因为一旦受到特殊对待,就意味着社会、家庭对你有额外的、特殊的期待或寄托,你的压力和负担就会更重。

  当然,我们并不是怕承担,有时我恰恰觉得现在大学生对自身、对社会的责任意识、责任能力太差了。我想,大学生群体不应被特殊化,该承担的就要承担起来。只有勇于承担,你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约束、敢负责。

  ●张奇:检察院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把大学生当做一个特殊群体“法外施恩”,有违法律公正。

  一般来讲,学校对严重触犯刑律,如被判刑、劳教的学生,在受到司法处理后,会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有人认为学校这样做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给服刑的学生保留学籍,使其刑满释放后继续求学深造。但这样做会给学校各方面管理带来诸多问题。

  一直以来,大学生在人们眼中是“天之骄子”,实际这在社会上造就了一种不平等观念。试想,如果一个工人犯罪被开除出工厂,会有人说劳动权也受宪法保护,为他呼吁刑满后再回原厂工作吗?目前,我们的高等教育已从精英式教育向大众普及式发展,高考也打破了年龄限制,一些受到刑罚处理的学生可以通过各种有效的社会途径继续接受教育,仍然享有受教育权。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大学生应更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观念,尤其需要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平等、公正的法制理念,而不是对某一阶层“法外施恩”,从而带来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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